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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5 17:26:16| 人氣6,09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 不能列報捐贈 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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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亦是可以列舉扣除項目之一,如妥善運用可以有效降低適用稅率。但並不是所有捐贈都符合列舉扣除之規定,現行稅法對捐贈對象和金額甚至捐贈時間都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捐贈可分為:

1. 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有金額的限制,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

 

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則沒有金額的限制。

 

2. 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所為之捐贈即俗稱的「政治獻金」:
個人對於所有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對所有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每人不得超過 20000 元。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是在各級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候選人名冊至投票日間方可扣除。捐贈總額是指年度間所發生各次選舉的總合,而非單次選舉。須檢附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據正本。若收據格式不符或所載「截至本次累計金額」,已超過選罷法規定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者,超限部分稽徵機關不予認定。

 

個人對政黨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其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捐贈發生的時間並無特殊規定,全年均可為之,但是捐贈對象卻有限制,必須是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所開立的收據才可申報扣除。

 

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財部:捐贈未依規定設置骨灰塔不得抵稅 

 
  日前有多位名人被調查局查出涉嫌以捐贈納骨塔位名義,浮報公益捐贈扣抵稅額逃漏稅。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不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列舉扣除額。   富人節稅名目無奇不有。北區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轄內某林姓納稅義務人在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禪寺納骨塔位給某鄉公所的列舉扣除額新台幣54萬元。

 不過,經查證,該禪寺的納骨塔位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是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因此剔除林君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並應補稅。林姓納稅人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因此,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國人常常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支出,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可列舉扣除?

 雖然市府開放民眾認養路燈時有開具捐贈證明,可作為抵稅之用,但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回饋,非屬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感謝狀,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來抵稅。


稅務問答/點光明燈或安太歲 不能列報捐贈 2010/11/01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周先生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係屬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規定。又受贈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則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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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32:5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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