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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16:42:36| 人氣6,82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綜合所得稅僅取具健保局重大傷病卡仍不得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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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取具重大傷病卡仍不得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之親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之要件,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得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每人得扣除104,000元。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因不符合前揭規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前揭情形需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發布單位:信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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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液
很不錯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23:28:4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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