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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10:31:10| 人氣3,0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4縣升格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換身分證及購票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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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91224經商字第09900720480號函,

函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4縣升格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原以縣名做為公司

(或分公司)名稱,於該縣升格為直轄市後,公司申辦公司(或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者,免繳登記規費,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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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本(99)年1225縣市改制直轄市,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相關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更新日期:2010/12/15 19:1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15 18:10:14)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本(99)年12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後行政區域調整,該部將於近日內發布「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明定改制直轄市之各縣市轄內營業人(以下簡稱改制直轄市營業人),其因改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取消各縣(市)代表店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

  財政部指出,本次縣市改制,改制直轄市營業人之營業地址或名稱會因而異動,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及該部88512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釋規定,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另改制縣市轄內經核准於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之營業人,其總分支機構跨越改制縣市且各有其代表店者,以高雄縣、市為例,在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後,其原於高雄縣或市之代表店應擇一申請取消,並依照該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財政部表示,改制直轄市營業人原應按上開相關規定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申請取消代表店,惟考量本年12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及門牌將做後續調整及整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門牌之換發作業,均將俟行政區域全數調整完畢後,再全面換發,改制後直轄市民眾持用原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均仍屬有效,爰配合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時程,統一發票購票證之換發、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變更及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製作業,均得暫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俟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面調整後,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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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縣升格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換身分證及購票證等事宜

要換東西不少

門牌  身分證 戶口名簿   及購票 證發票章 及公司所有證照 進出口卡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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