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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11:35:58| 人氣4,6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改市囉 原市改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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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本(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相關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 更新日期:2010/12/15 19:1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15 18:10:14)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本(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後行政區域調整,該部將於近日內發布「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明定改制直轄市之各縣市轄內營業人(以下簡稱改制直轄市營業人),其因改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取消各縣(市)代表店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

  財政部指出,本次縣市改制,改制直轄市營業人之營業地址或名稱會因而異動,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及該部88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釋規定,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另改制縣市轄內經核准於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之營業人,其總分支機構跨越改制縣市且各有其代表店者,以高雄縣、市為例,在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後,其原於高雄縣或市之代表店應擇一申請取消,並依照該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財政部表示,改制直轄市營業人原應按上開相關規定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申請取消代表店,惟考量本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及門牌將做後續調整及整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門牌之換發作業,均將俟行政區域全數調整完畢後,再全面換發,改制後直轄市民眾持用原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均仍屬有效,爰配合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時程,統一發票購票證之換發、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變更及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製作業,均得暫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俟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面調整後,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辦理。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因縣市改制而代表店營業地址(或營業人名稱)變更之營業人,亦得暫免以改制後之營業地址(或營業人名稱)列印其代表店章,俟該行政區域全面調整完畢,由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改制直轄市營業人以新名稱及新地址印製代表店章。


  財政部提醒,如改制直轄市營業人要求先行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自行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有遷址事實或其他原因而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變更營業登記者,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或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如非屬配合縣市改制之代表店相關申請作業,仍應依該部83年3月30日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最後表示,民眾如有查詢上開作業規定內容需要,自本年12月16日起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項下查詢。


訊息來源:賦稅署

 

配合內政部公告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市、縣自99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直轄市(五都改制),變動如下:
一、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修改地址中文名稱如下:
「縣」改為「市」(「臺北縣」改為「新北市」),

「鄉(鎮、市)」改為「區」,

「村」改為「里」,街路名稱不更改。

二、改制後直轄市名稱、縣市代號調整方式:
(一)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代號維持(F)。
(二)臺中縣及臺中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中縣代號(L)改成臺中市(B)。
(三)臺南縣及臺南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臺南縣代號(R)改成臺南市(D)。
(四)高雄縣及高雄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高雄縣代號(S)改成高雄市(E)。
三、「臺北縣分局」自100年1月1日更名為「板橋分局」,其他臺中、臺南、高雄地區變動請洽該區局。
四、9912期起營業稅網路申報之地址欄請依新規定申報。
(一)新版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預計99年12月底上線,預定提供地址欄「縣」代號及名稱轉換功能。
(二)地址欄「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部分請營業人或代理人自行修改。
(三)新版程式預定功能如下,實際功能以報稅網站上線版本為準:
登錄營業稅離線建檔及離線審核程式後->關閉預覽->所屬年月份輸入09912(輸入09911及以前期別不會出現)->配合五都改制,將進行基本資料的縣市別變更->選「是」(例:將地址欄「F臺北縣」轉換為「F新北市」)。
(四)改制後為新北市部分,上述(三)若選否或進入其他期別未執行變更,新版程式之基本資料畫面上因代碼設定仍看到更新後名稱,但仍請執行縣市別變更,以更新個人電腦內存檔資料。
(五)特別注意如改制前後之縣市代號不同,若未執行基本資料縣市別變更,於後續審核作業,因找不到縣市別代號,將產生異常。
五、上開說明若有任何疑義,請洽詢北區國稅局資訊科許小姐或胡先生【TEL:              03-3396789       分機1136、113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撥打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

 

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發生營業地址異動時,稽徵機關得依戶政機關通報資料逕行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
因此,該分局將配合戶政單位通報資料統一作業釐正營業人的營業地址,轄區內的公司行號,無須前來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待釐正作業完成後,會另行通知營業人攜帶更正後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前來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2010/11/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100年要換購票證及發票

台長: 服務員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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