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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14:48:45| 人氣2,41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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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勞務,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銷售之勞務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範圍者,即非零稅率適用對象,不得逕行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勞務,係指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所指「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率為零,規範目的在獎勵勞務輸出以賺取外匯,如支付對價而直接受領勞務內容(或勞務所創造經濟價值)之人為國外業者,該等勞務內容所創造經濟價值在提供國外其他業者與本國人締約之機會,且國外業者支付予提供勞務者之約定對價,係依本國業者支付給該國外業者金額之比例來計算,則最終支付勞務價格仍為本國業者,該勞務之使用地為「在國內」。

 

該局舉例,國內營業人甲與國外A公司締約,

由國內旅行社或旅客經由向甲租設之A公司網路訂位系統設備(國內)

,連結A公司提供之網路訂位系統(國外),國內旅行社或旅客逕行

輸入相關資料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而A公司應給付甲之佣金計費標準

,為每月國內旅行社或旅客利用A公司提供之網路訂位系統之訂位量計算之

。惟甲將提供前述勞務予本國業者(旅行社及旅客)

收取佣金之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該營業人主張其銷售之勞務有營業稅法零稅率之適用,

不服該局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

 該局呼籲,我國營業人有銷售勞務且收取貨款事實者,

如係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即無零稅率適用,不應心存僥倖逕行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以免經查獲後需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4)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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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24:5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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