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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 17:16:14| 人氣12,775|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執行業務者醫師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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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法稱執行業務者

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二、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及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雖非執行業務所得,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其負責人收入與所得之調查,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之方式予以核定。

 一、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
  1.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二、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
  1.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前段)
  2.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四、帳簿記載(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第8條)

收支認定原則及申報注意事項:
 一、一般原則
  1.會計基礎: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查核辦法第3條)
  2.受理機關: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查核辦法第4條)
  3.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

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

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4.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

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所得核定方式:

 一、依據財政部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之適用對象(逕行核定案件):
  1.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己申報但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3.己申報並設帳但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書面審查核定之適用對象(書審案件):


  1.需帳證齊全依法記載、驗印(95530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21號令公佈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已刪除執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之規定),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不符合規定者,仍應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暨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醫療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辦理。
  2.並符合前揭「書面審核要點」(達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

 三、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查帳核定之適用對象(查帳案件):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查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查核辦法第8條)

收入調查及核定

 一、調查方式
  1.函查:除已加入健保之醫療院所於每年11月至12月調查乙次外

,餘業別於每年5月至6月及11月至12月各調查乙次。
  2.訪、駐查:針對申報誠實度不佳之業者,列為加強訪、

駐查對象,派員實地訪查。
  3.資料蒐集:縣市政府、健保局通報資料、法院、戶政、

地政等查抄資料、公會通報資料、扣繳憑單資料、

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之通報資料、縣市政府補助費、

業務酬金報表、消費情報。
  4.財政部820907台財稅第821496322號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予以處罰。
   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對於拒絕調查者,同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罰。

 二、執行業務者應於執行業務收入實現時列帳記載。但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該支票之發票日為實現日期。其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執行業務者如依法不得組設公司辦理執行業務案件者,其仍以公司行號辦理執行業務案件,其酬金應併課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收入,核計所得課稅。

 三、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得依據財政部頒定「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費用之審核

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查核辦法第4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1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查核辦法第10條)

 一、採現金收付制下之例外
   退休金準備(查核辦法18條)、預付租金(查核辦法19條)、權利金(查核辦法19條之1)折舊(查核辦法30條)、修繕費(查核辦法23條)、廣告費(查核辦法23條之1

 二、費用科目限額
   薪資、退職金、加班費(查核辦法18條)、旅費(查核辦法20條)、伙食費(查核辦法20條之1)、保險費(查核辦法24條)、交際費(查核辦法25條)、職工福利(查核辦法25條之1)、折舊(查核辦法30條)、捐贈(查核辦法33條之1

 三、與家庭費用無法劃分之相關費用
   租金(查核辦法19條)、水電瓦斯(查核辦法26條)、折舊(查核辦法30條)、電話費(查核辦法22條)、利息支出(33條之2)、汽車相關費用(汽車修繕、保險、牌照稅、燃料稅費)(查核辦法15條)

 四、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業費用。(查核辦法14條)

 五、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權利與義務:

 一、各項報備事項
  1.醫療院所休診及免收掛號費報備。
  2.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及個人電腦記帳報備(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
  3.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報備:
    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查核辦法第3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1個月前(即每年11月底以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查核辦法第10條)
  4.職工退休辦法報備.(查核辦法第18條)
  5.災害損失報備:
    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 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查核辦法第31條之1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 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查核辦法第31條之1

 二、復查與更正(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
  1.更正: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稅捐稽徵法第17條)
  2.復查(加計利息):對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明理由,連同証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同法細則第11條)

扣繳義務

 一、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所得稅法第88條)。

 二、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查核辦法11條)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20日前,將其前一年度所取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台長: 服務員

(悄悄話)
2011-05-23 19:49:35
may
請問若是獨資的律師開設事務所,需要去申報結算申報嗎?還是只要事務所的損益給律師申報即可,可否幫我解答,謝謝
2013-09-05 00:14:00
版主回應
要申報....原則上我們會給國稅局要申報的結算申報書一份...給律師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3-09-25 09:06:11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16:0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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