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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1 16:25:30| 人氣37,757|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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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惟所收取之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發票,常造成營業人混淆,簡單區分就是

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

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營業銷售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承租人因故未能如期支付租金,營業人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亦屬上開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亦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再如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損壞房屋內設施,營業人亦應於收到賠償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方營業人因銷方延遲交貨,而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因非屬營業稅法上規定之銷售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情形,請自行檢視有無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受處罰。
(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800)

服務員: dachen1@ms38.hinet.net

解答  賣方收到違約金因為與銷售行為有關

        

         要將收入申報  故要開立發票

 

另外如此的 發票~~賠償金 是可以拿來扣繳營業稅

 

 

 

新聞提要: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彰化市○○公司林先生問:日前公司廠房因火災及而損毀,嗣後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如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服務員: dachen1@ms38.hinet.net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128

營利事業取得賠償收入應列報於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之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等非營業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納入申報所得額,以免因漏報遭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應檢視帳載情形,如有漏報上列非營業收入,倘能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297姓名:劉美英 聯絡電話:3317077207

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2009/09/10

 

公司廠房遭相鄰的A公司失火波及而損毀,嗣後自A公司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另補充說明,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賦稅》2005/2/18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又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之賠償,尚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表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嗣後甲公司因故違約致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無法履行,並依約給付賠償金予乙方,乙方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方;此種賠償金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並有銷售交易主體即銷貨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範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專指無銷售交易主體之法律行為,如前段所稱因貨物運送途中疏失致貨物損壞之賠償。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收入之性質,以免漏開、短開統一發票遭補稅並受罰。

4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四、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五、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六、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七、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一、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二、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三、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四、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五、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六、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九、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一、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二、銀行業。 二十三、保險業。 二十四、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五、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七、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八、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二十九、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 三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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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ember.giga.net.tw/ecos10322901/tayshinn/tays/9410_1.htm

 

09.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賦稅》94/10/1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

又暨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之賠償,尚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嗣後甲公司因故違約致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無法履行,並依約給付賠償金予乙方,乙方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方,此種賠償金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並有銷售交易主體即銷貨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範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專指無銷售交易主體之法律行為,如前段所稱因貨物運送途中疏失致貨物損壞之賠償。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收入之性質,以免漏開、短開統一發票遭補稅並受罰。 

 

10.營利事業如有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應列報非營業收入,遭受歹徒恐嚇取財之支出,非屬災害損失  《賦稅》94/10/19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務必將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等列報為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常發現有營利事業疏忽漏報上開非營業收入,以致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除遭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除應列報非營業收入外,若能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尚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另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天然災害,至個人遭受恐嚇所產生之損失,非屬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到政府的補助款,應視是否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性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有關營業人的補助款收入,是否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視該項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

該局舉例:

一、    甲公司與政府機關訂約辦理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所有,應屬甲公司受託辦理研究,甲公司向該政府機關申請資助之經費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二、 乙公司收取A基金會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該研究成果歸屬乙公司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乙公司之銷售行為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 丙公司與政府機關簽訂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開發成果由政府機關及丙公司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 農政機關為輔助學童飲用牛乳,發給丁公司學童飲用牛乳補助款項,則屬丁公司之銷貨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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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等收入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依財政部757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

該局舉例,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司賠償收入,尚非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之行為,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違約致他方受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務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請確認發生賠償收入之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所以結論  賣方取得賠償收入應開統一發票並得扣抵規定



台長: 服務員

(悄悄話)
2010-03-25 12:29:05
請問因銷售原因產生的賠償收入開立發票之後,分錄要如何處理?認列銷貨收入?其他收入?
2014-01-07 14:23:29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13:5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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