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面查核:為稽核重大逃漏稅,宜有創新觀念,運用一般經驗及證據法則,本於推理認定課稅事實,取得足夠證據推認漏稅金額,針對重點突破案情以達事半功倍之效,一般逃漏稅型態及方式列舉如下:
一、漏記進貨漏報銷貨收入:買賣業居多,內銷為主的生產者、中間商及批發商常要求製造商直接開發票給零售商,本身進貨及銷貨均不記帳。典型漏進漏銷行業如唱片、西藥及水果經銷商因拒收上游業者發票,消費對象又以自然人為主形成漏進漏銷情形。
二、漏開統一發票:電器經銷商、食品業、餐飲業及建材業等,由於無法拒收上游業者銷貨發票又漏銷,帳上常伴隨鉅額存貨。
三、短開統一發票或跳開統一發票:常見之行業為水貨汽車經銷商、建材業及營造業等。
四、利用土地免稅所得規定,操縱房、地售價比,房屋交易所得虧損,土地交易產生鉅額所得不合理情形。
五、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科目隱匿銷貨收入,致存貨餘額超過正常結餘金額。
六、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轉借給公司,其後公司以逃漏收入客票償還銀行,股東個人債務已了結,惟帳上仍有鉅額股東往來,可查詢銀行借款及還款方式。
七、股東使用公司資金未計息或透過公司名義借款,利息費用由公司負擔,可洽請公司提示相關證明並說明資金用途。
八、假借原物料超耗短報生產數量匿報銷貨收入。
九、生產或進貨數量採用之計價單位,與銷貨時採用之計價單位不同,藉虛報銷貨數量逃漏營業收入。
十、進口報關時採用一種計量單位,出口申報退稅時用另種計量單位,例如布料進口時以碼為單位,出口申報退稅時以公斤計量,以少報多沖退稅較多,改為內銷時又虛報銷貨數量逃漏稅。
十一、壓低單價:買賣業中單位價格較高之商品,如機器、冷氣機及有其他資料牽制數量上無法逃避者,如機車及汽車有牌照或貨物稅證照控制,進銷貨數量容易勾稽或原料與產品間易於勾稽者,常採用此方式。尤其銷貨對象為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或總經銷商與各地經銷商間容易發生,其特徵為統一發票多未抬頭及虛增統一發票銷售數量並用。
十二、短開單價:進口汽車業常以此方式逃漏稅,不足額以小店戶收據或其他營利事業零件發票抵充,可透過訪查、問卷調查或函查買受人說明價款總額及支付款項方式。
十三、盈餘甚多年度於年底以低於成本價格開立出售原料發票製造虧損,如發票上買受人係採擴大書審申報就更顯異常。
十四、提高單價:為申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求出售設備廠商虛開發票金額。
十五、假藉代購、代銷或代加工,進銷貨都不入帳,僅以差額列入代銷佣金或代購手續費入帳,可透過約談買賣雙方負責人筆錄方式查證事實真象。
十六、部分零件以虛偽隨貨附贈方式於存貨帳上作不實沖銷,短報期未存貨,日後銷售零配件時漏開發票。
十七、銷貨退回時存貨數量未轉回,或將退回混淆為折讓,將隱匿之退回數量再出售時不開發票。
十八、匿報壞品、下腳、廢料及副產品收入。
十九、匿報已沖帳應收帳款再收回收入,尤其私人和解及逾二年催收帳款較常發生,可向對方查證入帳情形。
二十、利用國外母公司逃漏營業額或漏報應得佣金收入,或貿易商介紹外銷客戶收取國內廠商支付之佣金時漏開發票,將所得之支票存入公司股東或經理人銀行帳戶。
二十一、利用國外分公司相互合謀降低銷貨價格及虛報外銷佣金支出。
二十二、關係企業相互間買賣原料或成品,利用價格調節將損益移轉至免稅或稅率較低之公司。
二十三、藉口材料由業主提供、工人由業主自僱,本身僅負監工短報營業額。
二十四、二聯式發票、對政府、軍事單位及學校等機關團體所發生交易,藉開立大頭小尾統一發票逃漏稅。
二十五、部分公司員工不忠私吞佣金匿報佣金收入。
二十六、廠房及機器設備等保險費折扣進入股東私囊,未從保險費科目中減除。
二十七、短報外銷貨品退稅收入。
二十八、短匿報閒置土地房屋租金收入,可請公司說明原因及實地查訪瞭解實情。
二十九、房地低價出售給關係人,再利用土地買賣免稅及以評定現值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方式,將該房地以市價賣出短報財產交易收入,可續查系爭標的所有權人,瞭解是否故意為不當安排。
三十、利用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列報鉅額保險費,再中途變更要保人辦理解約領取解約金,未依規定於收到該項解約金時列入其他收入(74.11.19台財稅第25034號函),此可從上下期保險費鉅額變化中加以研判。
三十一、利用產品自用方式逃稅,如鋼鐵、水泥及建材等公司以自製產品用於建造廠房或擴充機器設備,藉虛報用量匿報收入,查核時應注意查核工程估價單、工程合約書及完工報告表,勾稽真實用量。
三十二、漏報加工費收入:如染整業漏報代工(工繳)收入。
三十三、短漏兌換盈餘或虛列兌換虧損或以淨額法不當計算及沖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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