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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6 16:57:05| 人氣5,06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要注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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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96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以收取代價,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以佣金收入入帳,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籲請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128 5

 

一、                          上班時間 : 本事務所正常工作時間為8:30~18:00

二、                          (中午休息時間為12: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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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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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1 12:23:5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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