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遊局第15號令)的要求和國家旅遊局《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安排,國家旅遊局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制管理。
實行新版導遊證(IC卡)的地區,通過IC卡實行計分管理。暫未實行新版導遊證(IC卡)的地區,通過對舊版導遊證配發副證實行計分管理。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管理10分制。《導遊人員違規通知單》是違規導遊被扣分的憑據,一式三聯,一聯為檢查單位留存,一聯通知其發證單位,一聯交違規人。
依據《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將導遊人員扣分的違規行為歸納為27種:
一、扣除10分的行為
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2、□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3、□有毆打或謾駡旅遊者行為的;
4、□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5、□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二 、扣除8分的行為
1、□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2、□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3、□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4、□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5、□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的。
三 、扣除6分的行為
1、□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4、□講解品質差或不講解的;
5、□私自轉借導遊證供他人使用的;
6、□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四 、扣除4分的行為
1、□私自帶人隨團遊覽的;
2、□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3、□在導遊活動中未佩帶導遊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4、□不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五 、扣除2分的行為
1、□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2、□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攜帶正規接待計畫;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5、□儀錶、著裝不整潔的;
6、□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暫停從事導遊業務,須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繼續從事導遊業務。導遊人員一次被扣10分的,接受旅遊行政部門的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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