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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5 01:14:37| 人氣7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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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最近修正日期:96年3月5日|全文| 修正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計算公式舉例如左:
一、買賣業 :
1. 銷貨-(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
2. 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存貨﹦銷貨成本
3.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4. 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5.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二、製造業 :
1. (期初存料+進料-期末存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2. 期初在製品盤存+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盤存﹦製成品成本
3. 期初製成品盤存+製成品成本-期末製成品盤存﹦銷貨成本
4. 銷貨-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5. 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6.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三、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各業 :
1. 營業收益-營業成本﹦營業利益
2. 營業利益-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
3.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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