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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5 01:12:00| 人氣13,4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課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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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新聞
財政部910910新聞稿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課稅不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演講酬勞應以何種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常困擾許多扣繳單位,國稅局說明其區分方法,簡單的說,如屬訓練研習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如非屬訓練研習課程之一部份,祇是單純的請講師就某一議題做專題演講,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講演鐘點費」,可以定額免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此外,若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以定額免稅,但如果該項收入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收入,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超過之所得部分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最後有一個觀念如果弄清楚,相信對於分別「薪資」或「講演鐘點費」就不會再混淆,關鍵就是此處所指的授課人員,不因身分而有所不同,此處所指的課程,亦無一般課程或專業課程之分,換句話說,如果授課人員雖係專家、學者,而授課內容為專業性之專題演講,但只要是屬於整個訓練課程之一部份,則其領取之酬勞仍屬「授課鐘點費」,所得類別為薪資,不能歸類為「講演鐘點費」。

賦稅新聞

財政部910205新聞稿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扣繳之區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演講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全年所得在十八萬元以內者免稅,而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部分扣繳單位因誤解稅法相關規定造成稽徵機關、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三方面的困擾,該局特將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以避免發生錯誤:
一、舉辦有招生性質的活動之講課行為,歸為授課鐘點費,而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的專題演講或座談,則屬演講鐘點費。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不論是否向學生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或學校老師性質相似,皆須依照排定的課程授課,屬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雖排定的課程名稱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性質仍應歸為薪資所得,與演講鐘點費有別。
三、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的專題演講,如學校舉辦之國父紀念月會等,屬執行業務所得,其全年所領的演講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等合計未達十八萬元者免稅。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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