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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6 16:53:24| 人氣3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委託辦理人才培訓,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代訓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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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94/09/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公司以參加其他營利事業開辦訓練課程之相關費用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惟因受託代訓機構未取得相關單位核可得從事訓練之資格,且代訓機構又不願出具辦理該訓練課程相關付款憑證及付款明細,而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人才培訓支出,係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所稱訓練活動包括公司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其屬委託辦理者,受託代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之規定設立者。
(二)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登記之補習班。
(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四)代訓機構如位於國外,則該機構係屬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訓練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委託非屬前項規定之機構辦理人才培訓所繳交之費用,其性質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部分,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惟應檢附合約書、代辦機構之付款憑證及付款明細等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委託辦理人才培訓,相關培訓支出列報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注意代訓機構是否取得相關單位核可得從事訓練之資格,以免因資格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2)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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