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損壞他人的眼睛時,人們必須將他的眼睛損壞”﹔”如果有人折斷他人的骨頭時,人們必須將他的骨頭折斷”---漢摩拉比法典第一九六~一九七條。
法務部長陳定南日前宣佈,希望在任期內可以完成廢除死刑的工作。姑且不論可以完成與否,但對我這個偏向法家的偏激份子來說,這真是令人難以接受。
在軍中服役的時候,接觸到韓非子這部典籍,對我來說無異是當頭棒喝,卻也給了我不少領導統馭上的觀念。因此,現在的我偏向以嚴刑峻法來管理。
敝人認為,加強死刑都來不及了,遑論是廢除死刑!刑法本身就是為了遏止犯罪而產生,給予被管理者除良心道德譴責外更強烈的約束力。也許有人會說,西方國家可以廢除死刑,為甚麼我們不行?但試著比較西方社會跟我們的人民法治觀念,我想可以發現一些端倪。國情民情不同,當然不可同等視之,韓非子書中很重要的一個觀念”因應制宜”就是這個道理。
販毒,公務員貪污,偷工減料,在我的觀念裡都應該處唯一死刑,只因為這三者對國家人民的損害之大,實難以想像,可惜的是,既得利益者不會允許通過這種危害自己的法案吧。
或許法家的理念在人道立場上較為不足,但敝人認為嚴刑峻法代表的是一種遏止力量,而不全然是一種制裁的力量,也只有讓人民對法有確切的敬畏心,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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