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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0 23:56:48|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對縮減工時之後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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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縮減工時之後的配套措施

吳佳嬅(新世代青年團、政大勞研所碩士生)

在立法院通過工時縮減為雙週八十四小時之後,包括經建會及勞委會均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這些配套措施的用意,是在降低雇主的勞動成本,實質上就是對勞工不利,讓勞工受到更大的剝削。

工人與資本家之間對於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的鬥爭,是因為資本家為追求其最高利潤率,而壓低工人的勞動條件,並非因為提高工資或是縮短工時會影響勞動生產力。勞動生產力是指單位時間內的產值,則勞動生產力的提高或降低根本與工資或工時無關,所以提高工資或縮短工時並不影響勞動生產力。就整個社會勞動的產量來講,工人拿的多,就表示資方拿的少,工人對於勞動條件的爭取,只是影響資本家的利潤率,並不影響勞動生產力。

勞動條件的鬥爭,是工人在經濟層面的鬥爭,關於工時的鬥爭,同樣的是在爭取有酬勞動的相對增加,剩餘勞動的相對縮小,站在工人立場,我們不同意縮短工時可有任何的配套措施。

縮短工時必須在工資不調降,勞動強度不增強的條件下,才具有其意義與效用,才能降低剝削率。如果工資調降或勞動強度增強,等於是有酬勞動部分的減少,無酬勞動部分的增加,則因縮短工時所降低的剝削率,又回到原點甚至是更高,對於工人而言這樣的經濟鬥爭不僅是無效,甚至是戰敗的一方。

台灣勞資雙方在這一波工時的鬥爭中,表面上是勞工勝利,但是其隨後而來的配套措施,對於勞工是更嚴重的傷害。經建會及勞委會所提的配套措施中,引起眾多討論就是變形工時。行政院勞委會內部針對變形工時的規畫方案有三;第一、刪除四周變形工時業別限制,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也就是超過10小時的部分,雇主需支付加班費。第二、同樣是各行業一體適用四週變形,但將每日正常工時提高到12小時,即工時超過12小時的部分,雇主才需支付加班費。第三、參酌經建會的建議,擴大變形工時至八週,但限制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八小時。

勞委會針對縮減工時配套措施,將放寬四周變形工時的適用業別,並研擬將每日正常工時提高到12小時。也就是說,採行四周變形工時後,勞工每日工時可達12小時,但雇主不需支付加班費。勞委會規劃,如果變形工時延長至八周,將在法令中設計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的上限,以保障勞工健康。

行政院經建會主張把變形工時確立為八星期,勞委會傾向於循序漸進,先將四星期的變形工時擴大為各行業一體適用,並在法定範圍調整每日工作時數。一旦這項勞基法修正草案通過,製造業雇主可將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即勞工每日工作可達10小時,雇主不需支付加班費;而且兩周內至少兩天例假,不受勞基法第36條每七日一天例假的限制,勞工可在兩周內採取連續上班、集中休假的方式,對於四班兩輪及四班三輪的製造業生產線,增加許多排班的彈性;雇主也可依照淡旺季不同的工作需求,彈性分配勞工的工作量。

依現行勞基法四周變形工時的規定(勞基法三十條之一),可將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則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可達十小時,每日總工作時數仍限於十二小時,等於依變形工時勞工將減少所領的加班費;且雇主可要求勞工連續工作十二日,實則對工人經濟上的損失與健康上的傷害極大。若是擴大變形工時為八週,表示勞工可能連續工作42天,累的半死,再休息16天,無所事事,影響勞工的健康及家庭生活。

勞動時間過長,對於工人的健康傷害與生命的損耗是加倍的。若一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雖工作時間多延長兩小時,但對工人的損耗絕對是較先前的損耗多以數倍,使工人加速的衰老,因此加班給加乘的加班費是對工人加倍損耗的補償。但變形工時是資本家減少加班費的支出,等於勞工的實際收入減少,是資本家對工人的加倍損耗不願與以補償。且資本家因變形工時得以調整工人工作排班,使其機器廠房夜以繼日的不停運轉,減少不變資本的無形損耗,因而獲利。 變形工時不但方便資方排班,且資本家藉由減少加班費的支出降低其勞動成本,更可由現行三班制輪班,改為兩班制輪班,減少其所需雇用的勞工人數及勞動成本;但對勞工而言,卻是造成經濟上與健康上的傷害,更影響勞工的家庭生活,降低勞工的生活水準,且若資本家藉此解雇勞工,將進一步造成失業率的上升,勞工的處境將更加的艱困。

不論是四週變形工時擴大適用,或是變形工時四週延長為八週,都只是為了降低資本家成本,增加其利潤率,對勞方只有傷害沒有益處,是整個勞動條件的下降,我們反對資方或政府以任何藉口,假「減少縮短工時對產業競爭力衝擊」之名,行「變本加厲剝削勞工」之實,反對縮減工時後的任何配套措施。

對於縮短工時案,除了變形工時外,經建會與勞委會上有其他關於配套措施的建議。經建會原建議女性夜間工作限制放寬,勞委會同意取消;縮減國定假日放假日數;實施提撥制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制度,以消除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緊縮外勞政策宜考慮各行業狀況,不宜齊頭式縮減;基本工資改以日薪或時薪為基礎。這些配套,均對勞工造成健康上及經濟上的傷害。

勞委會同意加班總時數將刪除性別限制,使男工女工每月加班總時數一律提高到46小時、取消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並將法定周工時由48小時降至平均42小時縮減的六個小時定義為無給薪的「休息」,這將使得雇主因為工時縮減,不需再額外支付薪資,降低企業人事負擔。

目前勞基法規定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等不在此限;由於經建會與勞委會已達成共識,未來將取消這項限制。若這些限制取消,以往雇主因需要而支付給女工的加班費將不再支付,女工的工作時間也因而改變。不僅對女工造成經濟上與身心上的損害,且忽視女工的母性機能,將女性具有世代勞動力再生產的本能,視為女工個人的責任。母體過度的損耗將危害下一代勞動力,工人的下一代將越來越弱小,不只是造成工人的危機亦造成民族的危機。

行政院勞委會將以放寬變形工時規定因應工時新制,並在縮短工時不加薪的前提下,將法定周工時減少的六小時定義為無給薪的「休息」。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一天作為例假,也就是雇主必須支付當天薪資。工時縮減後,勞工每周將有一天半至兩天的休假,由於勞基法關於這部分是否給薪定義不清,可能引起外界誤解,因此勞委會初步構想,將工時縮減而增加的休息時間,定義為「休息」,使薪資水準不受工時縮減而變動。但勞委會這樣的解釋,指勞工在多出來的休息時間不得領薪,那麼原來的休假是有薪休假,這樣的解釋,是勞工薪資水準頂多是維持不變不可能增加,只有可能減少。勞委會基本上是為資方解釋法令,甚至是降低勞工的工資。

目前經建會建議將基本工資改以時薪或日薪為基礎,其計算方式以實際工時為準。工資是工人勞動力的對價,是為了支付勞動力再生產所需的生活資料,即使是假日,工人也必須生活,以計日計時工資,是否定工資為工人維生的對價,等於是叫工人放假就不吃不喝,等於是強迫工人無時無刻部工作,等於是資本家免去所有勞動力再生產的責任,等於是資本家無時無刻都可強迫工人勞動,取得剩餘價值,完全幫助資本家極力剝削勞工。

縮減外勞本來就是陳菊任勞委會主委的重要政策,但卻有可能因縮短工時而暫緩實施。目前外勞已從當初引進時的補充性勞工,轉為替代性勞工,對於釋放三萬八千名外勞配額的配套措施,是為了資本家降低勞動成本的作法。由於台灣傳統產業的勞動條件太差,工作環境惡劣,所以本國勞工不願在傳統產業工作,但資本家卻不改善工作環境也不願提高勞動條件,便以台灣勞工不願吃苦導致傳統產業缺工為由,來合理化其引進外勞的目的,不僅掩飾資本家壓低勞動條件以獲取最大利潤率的邏輯,且將勞工追求合理勞動條件的行為污名化。若是因為缺工而必須引進外勞,應將外勞的勞動條件比照本勞。否則本勞外勞間勞動條件的差距越大,對本勞就業機會產生的排擠替代效果越大。

目前台灣勞資雙方的政治實力差距極大,勞工團體目前並無實力與資方進行任何勞工議題的團體協商,若無基本工資的保障,等於是任憑資方開價。

企業既然以缺工為由引進外勞,那麼即使付出與本勞相同的工資,亦為合理。但廢除外勞適用基本工資,是為了降低外勞的工資,這樣的提法,反倒是突顯出資方是以便宜的外勞取代本地勞工的心態,這種追求利潤率極大化的邏輯,才是造成國內失業率高升的原因。

縮短工時僅是勞工爭取其應得的合理勞動條件,而資方卻藉此要脅政府以取消基本工資、增加外勞配額為此配套措施,這樣附加配套措施的縮短工時法案,甚至是降低勞動條件,對工人的剝削反而更加嚴重,更是彰顯資本家『降低勞動成本』的的目的。

降低工時對於生產力並無影響,只是對於資本家的利潤率有影響,我們不應將資本家的利潤率與勞動生產力畫上等號。工時的鬥爭本來就是資本家與工人之間的經濟鬥爭,站在工人立場,就必須反對任何不利工人的配套措施。因此,台灣的勞工們更應堅持『只要縮短工時,不要配套措施』的訴求。


台長: 新世代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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