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產業不只是產業更是文化-致新聞局電影處的一封公開信
電影處江處長傳清鈞鑒:
日前《中國時報》新聞指出,上週立法院審查會刪除電影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條,廢除戲院映演國片比例,以及對外片徵收國片輔導金的規定。政大教授馮建三為文於該報「時論廣場」指出此舉於保護國內電影不利,處長則回覆電影處只是因應現實狀況修法,無不當之處。筆者以為處長所言尚可供討論,就此請教處長。
首先,處長說明,基於WTO「國民待遇原則」,所刪兩條文有所不符,因此提案刪除,實為「配合我國加入WTO之需要」。事實上(馮文亦有指出),從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到目前為止,WTO有關文化產品貿易的共識,仍然維持在「例外」的狀態。也就是說,文化產品不同於一般商品,各國可以另作考量和規定。許多身為WTO核心成員的歐洲國家,至今堅持此一立場,原因無他,正因文化事業攸關本地社會文化發展,必須更加審慎小心之故。
事實上,許多WTO會員國仍存在程度不一、取向不同的征收輔導金以及進口或映演配額的規定。例如法國戲院上映營收的百分之十一,就專款作為輔導電影生產所需。即使是政經情況與台灣接近的中南美洲發展國家,如巴西和阿根廷,亞洲的韓國等,至今仍有進口配額和國片上映比例的規定,也沒見到他們因此無法加入WTO,或是受到美國報復。處長說「類此違反國際化、自由化之經貿條款已無訂定空間」,是否資訊有誤?美國在這方面獨排眾議,高喊「自由貿易」,各國政府與學者心知肚明,
無非是因為美國媒體文化在世界各地佔有絕對優勢,自然有提倡「自由」的本錢。
進一步說,美國政府難道真的如此服膺「自由」原則?不用說在許多喪失競爭力的產業(如紡織)或是擔心外來競爭的產業(如IC設計),美國政府還是技術性地使用包括關稅和政治手段來「保護」本國利益;單就影視產品這個僅次於航太軍火工業的出口大宗來說,美國政府為其排除進入外國市場障礙的工作,自一次大戰後就未曾間斷。在WTO尚未對文化產品的地位作出新結論之前,處長文中「談判時承諾刪除…」、「…受到美方壓力,於次年被迫停止」的字眼,不就正是美國政府介入「保護」本國企業利益的證據?那麼為什麼美國政府保護本國利益就是「大勢所趨」,我們訂定法條扶植本地電影,就是「違反自由化與國際化」呢?
貴處提案刪除的電影法法條,立意良善,亦具前瞻性。若是執行有困難,應以修法為之,而非遽以刪除。當初訂出的政策法條未執行,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官員失職違法。現在新政府的主其事者願意碰爛攤子,勇氣可佳,但是一出手,就把有用的政策工具給丟了,然後訂定「因進口外國電影片…致國產電影事業到嚴重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救助措施,以維護其生存及發展」的原則性條文,實為捨本逐末、自廢武功。台灣電影從五年前產量降到每年十部左右,電影市場九成以上早已為好萊塢電影壟斷,不知如果現在還不算「嚴重損害」,究竟要到什麼時候,主管機關才認為需要「採取必要措施」?
WTO不應該變成一個主導國內政策的一個無限上綱,我們不能看到WTO、自由化、國際化等等名詞,就停止多元思考。事實上,跟 WTO相關的文化貿易議題,有很多其他思考方式和政策選擇,也有實際的外國例子可以參考,貴處不應該視而不見。處長應該同意電影畢竟是文化的一環,至少是特殊的文化商品,不應完全遵照經濟邏輯去思考和決策,電影處畢竟歸屬新聞局(或是以後的文化部),而不是經濟部。更何況,據報載
經濟部也已為進入WTO,可以為國內相關產業訂定何種階段性保護措施進行規劃。我們期待,電影處能夠對相關問題提出說明,並對如何振興本土電影提出具體而非原則性的長遠政策。順頌時祺
傳播學生鬥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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