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臺視華視公共化的主張
2.6.1 專案小組在經過數次會議討論後,多位與會人士均主張無線電視的改革,優先對象應該是臺視與華視的公共化。提出這個主張的人認為,兩台公共化不是目的,它本身只是改革台灣電視產製環境日益惡化的手段,比較能夠讓各電視頻道走向良性競爭的第一步,提升競爭層次,比較能夠使觀眾得到調整品味與成長的空間。
2.6.2 臺視與華視公共化以後,與內湖公視不同,不須依賴政府預算,而須自負盈虧,它的具體制度設計是:
1. 政府必須提供機會,讓兩台的私人股份捐贈給政府,或是通過立法程序,編列合適預算,加以購買。
2. 政府將兩台的全部政府產權,移轉至新的臺視與華視公司。
3. 設計機制,分離產權與經營權,人事聘裁悉如民營企業。
4. 讓新的臺視與華視能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不依賴政府預算;與現制相同,兩台將以廣告收入作為唯一或主要財源。
5. 又與現制不同,兩台自負盈虧,但不將盈餘分配給股東,而是部份成立基金,作為平衡損益之用,其餘則全數投入(地區)節目製作、工作條件的改善及軟硬體(包括數位電視)的研究發展。
6. 在改制後的一段期間,兩台獨立運作,俟時機成熟,可彼此合作,協同節目流程的安排,最後並將與內湖公共電視台分工,共同成為一個公共集團之下的(至少)三個電視頻道。
7. 主張者希望最遲在2002.6.30之前,完成立法,最遲在2004.6.30 之前,兩台依法完成公共化,並隨即開始運作。公共化之後,兩台彼此合作及與內湖公視的分工,其進度視兩台公共化之後的表現,才能推動,但之前兩方或三方可以就此進行研究,第三者亦可視需要參與協助。
2.6.3 公共化之後的兩台所能提供的電視服務,原本有待兩台經營團隊及員工的實踐,但為拋磚引玉,我們可以設想,在所有利潤不再分配給股東,而是回歸節目製作之後,可能可以這樣做:
1. 提供(比如,高於現狀的)特定的(稅後)利潤百分比,作為激勵(內外製節目之)員工(包括經理階層)士氣之用,如此可望增加兩台的營運效率。
2. 將台灣分作若干區域(如北、中、南、東),提供部份利潤(可逐年調整)讓各區自行製作並播放新聞及非新聞節目若干時間(如半小時、一小時等等),前提是這類節目收視率要能在若干時間內,得到高於或不低於中視、民視或相關有線電視頻道收視率的成績。
3. 貫徹或率先示範陳水扁總統媒體政策的主張,分區(更細,縣市圖書館或特定學校)提供國語及多種地方語言的音像成品,方便國民及學童通過接觸這些音像製品,學習或深化地方語言能力。
4. 率先示範陳水扁總統媒體政策的主張,提供若干盈餘與電影製作業合作拍攝電影。
5. 依地區需要,各種節目可以(輪流)加配地方語言。
6. 製作本公司年度財務及評鑑等年度報告,流傳各界。
7. 加強研究發展的能力,包括資深與評論記者的培育、編劇及演藝人員的培育等等。
2.6.4 兩台公共化增加員工權益,並確保專業自主。除了以公共化作為手段,祛除黨政軍的不當干預,使得電視公司的經營更加符合專業要求以外,更有經濟與職業等雙重意義。經濟上來說,等於是不必再向黨政軍繳交政治租金,而可以將因為黨政軍的介入所造成的營收損失,全部返回公司本身。就職業來說,從此不再仰賴黨政軍鼻息,重新建立應有的尊嚴,再發揮更大電視服務效能以後,更是能夠提昇本公司,甚至本行業的社會地位。有關現有員工的年資及薪資計算,自然由新的、公共化之後的公司,與一般私人公司一樣,遵循相同的法律與措施。
2.6.5 兩台公共化之後,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比較不是問題(見「附錄七」,頁41),但如何找到專業的經營團隊,困難度比較高。我們的想法是,由於利潤(但不歸入私人)在很長時間內,仍是公共化之後,兩台經營績效的重要指標(不是唯一)。因此,私人公司用來篩選董事與總經理的標準,還是可以轉用於兩台,並且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方式之部分或全部,加以補強:
1. 酌採或修正內湖公視模式,政治/政黨力的角逐透明化,得到較有效監督。
2. 改良現有模式,列舉積極標準,依據電視公司的職能及節目類型,分別敦聘董事數人,並可考慮使董事包括本公司或其他工會代表,以及地區代表若干。
3. 讓董事依據專業能力遴聘總經理,總經理的待遇比照一般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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