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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性格與治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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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5/09/10

【陳長文】
  近來,由於社會對當前律師出身的政治人物的治國成績頗感失望,而有許多律師性格不適於國家領導的批判。到底律師性格,適不適於治國呢?筆者想以律師的身分,作一些評論。
  律師由於代表當事人利益,固然必須支持當事人的主張,但在支持的過程中,不但要了解當事人主張中立論堅強的部分,為了法律上防禦的目的,律師也要了解當事人立論、主張中不夠堅實的地方,不能昧於事實。
  因此,在律師的養成過程中,「全觀」是一個重要能力,也就是律師必須洞悉是非、明曉損益,這樣的訓練對於治理國事,是有幫助的,因為擁有了「全觀」,才能做出精確、正確的判斷。
  這樣的「全觀」由於二個因素,並不會在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過程中「全部」表現出來,一則,基於律師倫理,律師會傾向不揭露對當事人不利的部分;二則,以訴訟為例,司法制度寓含了一種「平衡設計」,這平衡設計的大意是,當事人雙方皆有代其維護權益的律師,各別律師被賦予的資訊任務,就是維護己方當事人與指出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弱處。當兩造律師都盡責地擔任這「各自片面」的資訊任務時,「平衡設計」所要達到的「充分揭露兩造一切的有利與不利」,以利法官或仲裁者裁判,這個資訊正義就於焉達成。
  換言之,若律師在辯護表現上的片面色彩,其目的要創造的不是從單一方律師角度的半面正義,而是要透過兩造辯詰,也就是結合二個半面正義,以追求「全面的正義」。
  當然,二個半面加起來等於全面,這個假設並非百分之百正確,律師也有能力良窳之分,這能力上的差別,就可能使其中一個半面侵蝕另一個半面,而使得全面正義的達成出現瑕疵,但這是所有「兩造辯護系統」都必有的先天瑕疵。也就是,制度性的瑕疵,不能否認其存在的可能。
  然而,若以這種瑕疵的存在可能,遽以否定律師存在的價值,就失諸化約、過斷。這時,應該要問的是,「沒有律師」與「有律師」的制度,那一個的弊端更大?有律師時,平衡設計的目的有可能會有失誤不達的情形,但若沒有了律師、沒有了辯護程序,豈非意謂法官可以任意憑一己之認識,而為斷案?那樣,會比較「平衡」嗎?在那一種系統與制度體系下,正義比較可能伸張呢?
  這時,我要再拉回到治國能力的題目上。
  律師的「全觀」是一個「必備的程序」,但在代表當事人利益時,其並不一定會把這樣的「全觀」表現出來,也就是,他的表現會是片面的,這點,很難否認。
  但是,若律師有機會成為國家領導人的話,他就是政務的決策者,這時的他,不再有另一個「律師」作對立面的資訊平衡者,他就必須忠實地把內心裡的「全觀」穩定地反映在政治決定、政策制定上。倘若,律師沒有讓自己轉換這樣的角色,仍舊把基於訴訟上防禦義務的半面揭露習慣,沿用在政事的判斷上,那就會是國家的一個災難。因為,並不存在另一個半面去平衡,領導人的半面就會是政治決定的全面。
  換言之,律師的養成過程所培養的「全觀」,是有利於國家領導的,但後端的辯護角色所形成的半面表現,卻必須摒除。這是在我看來,律師性格與治國能力的關係。
  (作者為律師)

台長: alia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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