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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19:34:11| 人氣2| 回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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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綁縛式」年檢,讓依法行政成為習慣

原題目:叫停「捆綁式」年檢,讓依法行政成為習慣

  ■ 社論

  為達到某種法律辦理目標,就不惜法外立規,無視與上位法的衝突,無論結果多好,都有違依法法律、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對法治素質的背離。

  一向以來,關於「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爭議不息。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19年存案審查工作情況的講述》,申報顯示,「綁縛式」靈活車年檢已被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律例定,對供應靈活車行駛證和靈活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平安手藝檢討機構該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前提。可在一些處所劃定,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討前,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實的,該當先行接管處置懲罰。這就是所謂的「綁縛式」年檢。

  近年,從媒體報道、車主申訴,到人大代表建議,以及司法部門判決,都對機動車「綁縛式」年檢的做法表達過分歧定見。此次全國人大的立案審查呈報對此叫停,意味著這個有違法之嫌的劃定終於被「蓋棺定論」,這是立案審查的建功,也是靈活車辦理依法行政邁出的本色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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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違法與年檢,一個是行政處罰,一個是行政許可,前者指向的是具體的行為人,後者指向的是車輛,按說兩者完滿是互不相干的事。

  作為部分規章的《靈活車登記規定》將兩者「綁縛」,不但不符常理,也有違上位法《道路交通平安法》的劃定。後者明確要求,年檢不得附加機動車行駛證和圈外人責任強迫保險單以外的其他前提。換言之,車輛只要有靈活車行駛證和圈外人責任強迫保險單,就能夠正常介入年檢,其他一些附加前提都屬於法無據。是以,先清算交通違法記錄再做年檢的規定,其實早就應該更正了。

  必需認可,從交管部分的立場來說,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捆綁」,相當於間接晉升交通違法的本錢,能在必然程度上倒逼車主實時處置懲罰車輛違法,甚至對交通法則有更多的畏敬,由此也可以提升執法效率。這或也是此項備受爭議的做法,多年來未能被實時改正的「隱衷」地點。

  但從依法行政的角度潤滑液,法律、行政部分的任何做法和規章,都起首應有充裕的司法授權,在法式上經得起法治的懷抱。為了到達某種執法管理目的,就不吝法外立規,疏忽與上位法的衝突,不管效果多好,都有違依法執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對法治本質的背離。

  更要看到,如斯沖破上位法要求的部分規章一旦被默許,也很輕易引發不良示範,形成「破窗效應」,減弱規章自己的權威和束縛力。如除車輛違章記實,此前有的處所還將車輛年票與年檢捆綁。

  某種水平上講,近似「綁縛式」年檢這類存在合法爭議的做法,不過是個別部分出於本身好處而「創造」的「土辦法」。角色扮演這種風氣,在過去社會法治程度有待晉升、法式正義被輕忽,及立案審查軌制不敷完美的大背景下,諸多領域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現。

  而當今,在周全依法治國的總要求下,像「綁縛式」年檢終於經過存案審查而獲得糾偏,其他部分和範疇的立法和規章,也該觸類旁通,對一切存在正當性疑問的規定、條款、「土辦法」作出實時的修訂或叫停。在此根本上,真正讓依法立法、法律、行政成為一種習慣,譬如,不因追求管理和法律效力就超越既有的司法規範。

  當然,叫停「捆綁式」年檢以後,對於可能呈現的車輛違法處理效力降落的現象,相幹部分也該依法進行相應的法律立異,終究實現依法行政和治理效力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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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文出自: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91227/33815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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