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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4:50|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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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估價心法(二):有需求,才有價值!

持分土地估價心法(二):有需求,才有價值!

持分土地的價格並非公式死算,而是由「需求」定義的。只要有人想要,這塊地就有價;沒人想要,開價再低也只是數字。
一、 「不賣」往往是價格問題,而非意願問題
土地買賣實務中,地主常說「不賣」。但真相往往是:現行的市場行情無法滿足地主的期待。
買方觀點: 認為「沒有不賣的土地,只有價格問題」。
賣方觀點: 當買方需求迫切時,地主可能開出倍數於行情的價格(如行情 80 萬,開價 200 萬)。這實質上等同於「不賣」,因為雙方對價值的認知存在極大落差。
二、 找出土地的「真正需求」
需求取決於其法律允許的使用範圍。若不符合法令,再好的地也沒市場。影響需求的關鍵因素包括:
基本條件: 座落地點、面積大小、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
法規限制: 土地使用分區(農地、工業地、娛樂區)、容積率、使用管制。
案例: 您不可能買農地蓋工廠,或在娛樂區蓋住宅大樓。只有合乎法令的開發計畫,才是這塊地真正的需求所在。

三、 你的持分土地屬於哪種市場?
要評估持分土地賣不賣得掉、價值高不高,必須回歸「產權基本面」來檢視:
【漂亮物件:容易成交】
條件: 持分比例高、換算面積適中、共有人數單純(少)、現況清楚無爭議。
策略: 地主若願意稍作讓利,這類物件在持分市場中極具競爭力。
【困難物件:乏人問津】
條件: 持分極少、共有人數眾多(產權複雜)、找不到開發價值、現況被占用。
策略: 優先詢問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意收購;若無,可能僅剩抵稅或贈與等功能。

相關法條

共分三大部分:處分權限優先購買權分割

一、 處分權限相關法條
個人持分出售(處分應有部分):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即自己的持分)。您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將自己的持分賣給第三人。
整筆土地出售(多數決處分):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若要處分「整筆」共有土地,不需全體同意,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人數過半且持分合計過半。
持分合計逾 2/3,則人數不予計算。 

二、 優先購買權(保護機制)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給「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有權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購買。
通知義務:賣方必須以書面(通常使用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
行使期限:他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依最新執行要點及實務)必須回覆是否購買,逾期視為放棄。
例外:若共有人之間互買持分,則不適用優先購買權規定。 

三、 分割相關法條
《民法》第 823 條:除非有法律限制或不分割協議(最長 5 年),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 824 條:分割方式優先採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方式包括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拍賣土地平分價金)或補償金分割
總結

1.只有做過持分土地買賣的仲介,才知道;實務經驗告訴我們,持分土地要成交是困難重重,比一般產權完整的土地要花上數倍不止的心力,有錢的、嫌麻煩,怕囉嗦!不懂的,也不敢買,很多敢勇於嚐試的買方,都是基於對仲介的信任與專業肯定才累積的客源層。
2.找出土地的屬性與市場需求後,價格自然浮現。在處理持分土地前,請先自問:「我的土地是誰會想要?」 唯有對準需求,才能在複雜的產權關係中,精準找出它的真價值。

#共有不動產買賣找專業#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台長: 房屋陳總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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