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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7 09:27:22|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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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的质量问题值得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山里娃子 于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法院判决书的质量问题值得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张治金
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人认为,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冤假错案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权或者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各级领导、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当把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三最”精神之首要任务。

一起冤假错案所涉及的利益问题,往往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有的要涉及一代人、几代人,一家有、几家人,甚至有成千上万人的利益问题。

冤假错案既侵犯权益,又伤害感情,还破坏和谐,有的还会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家破人亡等极其严重的灾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个社会毒瘤。

冤错假案不仅殃民而且祸国,是官是民都应当坚决反对。刘少奇是在担任国家主席时受冤的。刘涌的父亲曾经是一位法官。

冤假错案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还是一种可以并且应当严格防止的人祸。只要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冤假错案就很难发生。因此,全社会都要把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首要任务,积极地献计献策,共同为维持正义和保障和谐而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本人认为,司法中的冤假错案多数是由法院判决书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为了严格防止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本人提出了“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的观点,提此观点旨在从司法体制之外增强司法监督力度,提高法院判决书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有的法官在中国法院网上对此观点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有法官以刘涌案为例子,认为刘涌案二审改判是专家的错误。还有一位自称是在行内干了二十四的法官认为,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是一篇非常优秀的判决书”,并视为学习的范本。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业余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我认为,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并且有大量的篡改证据的事实。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有些案件的具体时间和重要情节都没有查清。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结论和司法机关制作的言词证据。那些对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十分重要的原始证据一个也没有,如死者的死亡证明和伤者的治伤病历,以及作案工具,等等。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案中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这三种证据大多数不可能是原始的证据,只有经过篡改之后才能出现。有将第一人称代词改为第三人称代词的,有将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合并为一的,有将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合并为一的,等等。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刘涌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事实,证据不足。
从刑法上看,法院认定“刘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和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特别严重;指使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对“指使、授意”以及“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的定罪,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的。
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的质量经不起评议。例如:
“1998年5月的一天,沈阳春天休闲广场销售服装的业主王传泰、刘志兰发生口角厮打。再审被告人刘涌受王传泰之弟王传正之托,要求有关管理人员清除刘志兰未果,遂指使宋健飞、刘凯峰伙同刘凡持刀划坏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1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志兰陈述及证人王传正、王传泰、姚辉证明:1998年5月一天,王传泰与刘志兰发生口角厮打。后来有三个人划坏了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
  2、估价鉴定结论:刘志兰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80元。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刘凯峰供述:受刘涌指使,他们伙同刘凡划坏了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法院确认的第1个证据和第3个证据不可能是未经篡改的原始证据。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没有对刘涌定罪的法律依据。
本人与刘涌以及刘涌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不认识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在法官提示之前并不了解此案,也未关注此案,仅仅从媒体上知道有这个人和有这个案。
当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之后,无法对此案保持沉默,于是就花自己的时间、自己的金钱、自己承担风险,对此案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刘涌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分别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院敢于判决,敢于执行,敢于公布判决书。这就可以说明,法院确实已经认定这是一个“铁案”了。因此,有法官认为这“是一篇非常优秀的判决书”,并视为学习的范本,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人认为,国家和人民如果让这类“非常优秀的判决书”继续“优秀”下去,并被法官视为学习的范本推而广之。那么,则会导致人民之不幸!国家之不幸!共产党之不幸!
从古今中外的法律发展史上看,一个重大的案件,往往会导致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或者一种“恶法”的废止。孙志刚案件就是如此。但愿刘涌案也能如此。
法院判决书应当是公平与正文的象征。法院判决书的质量问题,是事关国家宪法和法律尊严,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个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分别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质量也是如此而已。
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的个案,到一年全国有422万件人次涉讼上访信访案件,充分说明了法院判决书的质量问题已经是一个很值得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的问题。

附言:

为刘涌说几句话。

刘涌出生于共和国的困难时期,成长在共和国的动乱年代。共和国的这一代人有大部份是饿着肚子出世,饿着肚子成长的。长身体的时候吃不饱,学知识的时候没人教,要工作的时候自己找。刘涌能成为一名企业家,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事。

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我实在找不出民众要把刘涌恨死的理由,但是刘涌还是不幸地被一些人凭空地、很不理智地恨死了。在一个法制尚未健全的国度里,善良的民众一定要慎重表达自己的意见。

台長: 民告官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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