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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09:27:52| 人氣309| 回應6 | 上一篇 | 下一篇

市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海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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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我个人11个月养老金(社会保险金)被劳动部门书面确认“欠缴”查实后,同意补缴,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阻扰不让缴,历时二年多未果。200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07)第50号)认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要求其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的申请,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复议决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我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生效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无理不予执行。 
我再次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行政复议强制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时才以对过去欠缴社会保险金现在有没有管理职责向国家劳动和保障部请示为由,使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行政复议中止。2007年7月至今不见答复,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行政复议也就一直中止着,单位欠缴法定义务不能履行。
我向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反映,回复:“请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或行政复议解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中止。
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回复:“可直接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部门联系给你答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部门(来信编号:2007005860002)“对提出的问题已经行政复议,他们不再受理。”那么为啥对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执行呢?
以上四个部门似乎都有理由推托,造成我们合法权利被侵害无处申冤。但是我们认为, 不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怎么诡辩和推委,其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是不可推卸,正如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裁定的那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要求其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的申请,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所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才导致欠缴养老金违法行为无法纠正。其要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示是否有管理权,也是为了掩盖其错误行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迟迟不答复,也是证明了这一点,因为这方面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具有法定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23日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07)第50号)决定:“责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我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生效期间没有异议,生效后即使有异议也等于放弃了申诉权利,何况没有道理,生效后应该无条件执行,那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怎能不执行呢?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还有没有法律尊严。 
2、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之规定,明确划分了社会保险金监督管辖的范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范围怎么还需要再请示呢? 
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 “(四)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这就非常明确行业统筹移交后,上海行业统筹前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也归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权力和义务一致性,享有管理权力,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有什么理由说无权管理呢?对行业统筹前缺漏的社会保险金造成社会保险金流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但没有去查处,相反还要阻拦社会保险金补缴,执法者变为违法者,这样不觉得荒唐吗?
4、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养老保险移交本市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59号  “2.1998年9月1日在册,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原则上按移交前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低于本市规定的,可给予补足,个人历年缴费比例低于本市规定的,经单位申请可由个人或单位一次性予以补足,并记入个人帐户。” 我是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此规定也可以补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凭啥要阻拦呢?
综上法律法规都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监察职责的依据,都是十分清楚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知故犯还要请示,岂不是在推卸责任吗!
二、社会公德:
1、党的十七大刚开完,号召全党和各级政府要关心民生,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关系到人民的生存利益,监察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义不容辞的职责,对人民生存利益受到侵害时,其怎么能不管呢?
2、我们政府是负责的政府,是讲诚信的,不会因为职能转移或者权利下放,该承担的责任就不承担了,相反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职能转移或者权利转移,权利和义务由接收部门承担,权利和义务一致性,所以行业养老金移交地方管理,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怎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呢?如果这样可以,岂不是政府就可以任意变更部门职能,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吗?一个讲诚信的政府绝对不会的,尤其人民政府更不会这样。
3、国务院决定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制度改革,目的就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流失不管,又怎么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呢,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何来社会安定团结。
4、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金是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有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单位欠缴养老金补缴也是履行法定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凭啥不让履行。假如一个小偷要把偷来的钱缴出来,警察却不让缴,这岂不是警匪一家吗!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还不明白吗!
5、如果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统筹期间欠缴的养老金无权管理,那么请拿出法律依据啊!如果无权管理,又为何有权阻拦法定义务呢?这又是谁给你们特权呢?如果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管,那么由谁来管呢!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诉老百姓啊! 总要有个部门来履行职责吧!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之后,于2007年7月再向国家劳动部请示至今已有半年了,没有回复,先斩后凑,说明先前决定本身就存在考虑不周、不慎重,按照行政诉讼法是不容许的。再说难道前面例举的法律法规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适用吗?同样也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对以前欠缴的养老金有权阻拦法定义务啊?维护法律尊严人人有责,难道还需要向国家劳动和保障部请示吗? 岂不是笑话吗?
7、我将此情况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他们给我的回复是“请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显然告知,老百姓养老金管辖由地方区域管辖,不可能由国务院部门跳越省、市、区地域直接管辖老百姓的养老金,从国家地域管辖体制也是不容许的。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都非常明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法定的监察职责,尤其在当前执政为民,勤政廉政关注民生的大好形势下,却依然对人民生存如此麻木推卸责任,实在感到遗憾和震惊。
为此,希望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对这种拖了几年不决民生问题,尽快履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我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不要阻拦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欠缴的11个月的社会保险金给与补缴,确保社会保险金不流失,稳定和谐社会。

台長: 民告官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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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huigong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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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10:04:13
shehuigongde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凭啥不执行呢?
2008-12-20 10:07:50
shehuigong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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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20:09:28
shehuigongde
就本案来说,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能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动部请示没有回复就一直中止行政复议,这样做是却乏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后,不得重新再找证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后再请示找证据,显然是违法的。
其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就作出行政决定,先斩后奏,也是违法的,没有依法行政。
希望有关部门关注本案,共同纠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行为,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的精神。
2008-12-23 20:10:37
lao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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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2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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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2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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