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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14:23:00| 人氣1,74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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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小常識 ( 2006/4/16 下午 03:20:25)
1.律師函 可以警剔對方,告訴對方如果繼續太超過,或拒不處理,我方會訴諸法律,絕不寬貸。限定對方一定期間內出面處理。以律師的名義發函給對方,可以讓對方比較不敢亂來。 2.存證信函 當我方要向對方表示意思時比如要終止租約,或要求對方還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以書面方式告知方便日後作證據。不過因為是以自己的名義發,不是以律師的名義發,一般來說,效力不如律師函。 3.支付命令聲請狀 只要是對方欠我方金錢債務都可以用,很簡便,而且不用出庭,費用也很省。效力和確定判決一樣。 4.支付命令異議 對方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給我方,叫我方要還對方多少錢,若有爭議,我方可以在20天內異議。 5.本票裁定 持有對方的本票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出庭,程序上也很方便。而且除非本票是偽造、變造,否則對方不能異議。 6.假執行聲請狀 第一審法院已經判決我方勝訴,對方雖然還在上訴中,案子還沒確定,但我方可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執行,先把對方的財產拍賣。 7.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案子法院已經判我方勝訴確定,這時可以拿確定的判決書聲請法院拍賣對方的財產,不須要擔保金。 8.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對方欠我方金錢,雖然還沒有訴訟,但對方有脫產的嫌疑,可以提供擔保先扣住對方的財產,不讓他變賣,以便要到錢。 9.民事假處分聲請狀 要命令對方不作一定的行為,或作一定的行為或者擔心日後打贏官司法律關係已經不一樣,可以提供擔保請法院下令。 10.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 催告找不到的對方,常用在支票遺失時,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期間內沒有人申請權利,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11.民事除權判決聲請狀 支票不見,已經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還要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那張支票才真正作廢。 12.民事參與分配聲請狀 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其他債權人查封了,要聲請加入分配拍賣的財產。 13.拍賣抵押物聲請狀 債務人的財產已被我方設定抵押權,到清償期不還錢,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 14.民事起訴狀 各種民事的權利、糾紛如債務、互助會會款、工程款、積欠租金、借款、買賣、各種賠償以及身分關係如離婚、子女的扶養費。 15.民事要求探視權聲請狀 有監護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要配合給我方探視子女,不可將子女藏起來。 16.民事變更監護權聲請狀  離婚時,監護權在對方,但對方有虐待子女或付不出扶養費,可以請求變更我方來擔任監護權人。 17.禁治產宣告聲請狀 對植物人或精神弁鉬棆物傸Y重的人透過法院宣告他不能處理自己的事物,如財產過戶等,以免被騙並方便家人代為處理。 18.民事死亡宣告聲請狀 親人失蹤很久下落不明,為了請求死亡保險金理賠或死亡賠償金要由法院宣告死亡,才可以請領或繼承失蹤人的財產。 19.民事準備書狀 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在官司進行中,要繼續提出有利我方各種法律上的理由及證據時用,為民事訴訟必備。 20.民、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 案子進行中,法院還不知道的有利我方的證據,而我方無法取得的可以請求法院去調取,或者請求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21.民事爭點整理狀 民事案子進行到一定程度,雙方都把自己的主張、理由講完了,有的雙方意見一樣,有的不一樣,這時法院會要求原、被告整理哪些還要爭執哪些不爭執。 22.民、刑事答辯狀 民、刑事案件的被告面對對方的控訴要提出自己的理由反駁對方,才不會使法院只聽片面之詞判被告輸,此為律師奶O的顯現。 23.民、刑事上訴理由狀 提起上訴或聲明上訴後,要把不服原來法院判決的法律上理由詳細以書狀寫明給上級審了解,否則上訴也沒有用。 24.民、刑事上訴聲明狀 收到法院判決判我方要去關或判我方賠償,認為判錯了,要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聲明上訴,如果沒有,過期以後就不能再不服了。 25.民、刑事撤回狀 已經提起民事官司或刑事的告訴乃論罪,因為和解或原諒對方或種種原因不想告了,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告了要撤回。 26.民、刑事陳報狀 陳報證人的住址或是我方找到的證據或請假時用。 27.民事反訴狀 要對民事的原告反告時用。 28.刑事告訴狀 認為自己權利受侵害如財產、身體、自由名譽或親人生命受侵害時向檢察官告訴時用。 29.刑事再議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時用。 30.刑事自訴 某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不想經過檢察官偵辦程序,要直接告到法院的刑事庭時用。 31.刑事反訴 要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反告時用。 32.訴願、再訴願 對各種公家機關行政單位的處分命令不服的方式,如違建拆除、稅金的繳納、教師升等或不准退休、徵收補償、退學處分等。 33.警訊筆錄在場 被警察約談要件筆錄時,請律師在場,可避免警察打人取供或利用民眾不懂法律威脅利誘,一旦在筆錄中承認,要翻案就很難。 34.調查局訊問時在場 在調查局作筆錄時,聘請律師到場,這也很有必要,調查員雖然比較不會打人,但為求得當事人的自白或供出同夥也會欺騙、利誘當事人,如果有律師在場,調查員就不敢。 35.和解書  各種和解書,雙方就各種爭執各退一步,以書面寫好才不會空口白話。 36.切結書 各種切結書,表示立書人願意做什麼事,以書面才有證據。 37.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時要將夫妻各自財產負債釐清並約定好子女的監護權由誰擔任。 38.法院公證 各種文書公證 39.律師見證 雙方已立好書面協議擔心對方不承認,就要請律師見證來保存證據。 40.申請不動產謄本 不動產之必要調查。 41申請戶籍謄本 訴訟之必要調查。 42委任律師出庭(民、刑事、行政訴訟) 打官司是很專業的,告人、被告或者告政府都須要民眾的法律專家──律師的協助,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顯示 刪除


3. 525523 行政訴訟法重點 ( 2006/4/16 下午 03:15:00)
行政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行政訴訟法為規定行政訴訟程序之法律。 修正前之行政訴訟法僅得提起撤銷訴訟,對於公法上爭議事件如下列: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成立之訴訟」「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公法上給付之訴訟」 因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致無救濟途徑,亟待增加行政訴訟之種類,以保障人民之權益。  訴願法訴願法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非由行政法院管轄的公法上爭議行政訴訟的種類: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撤銷之訴、維護公益訴訟 行政訴訟的成立要件各類訴訟的特別要件 各類訴訟的特別要件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訴訟參加書狀、卷宗、期日、期間、費用、起訴、反訴 言詞辯論、調查證據、行政訴訟上之和解、各種判決、情況判決 上訴、抗告、再審、重新審理 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 法律人應知的專有名詞 1.行政爭訟 2.訴願 3.行政訴訟 4.行政處分 5.給付之訴 6.課以義務之訴 7.確認之訴 8.撤銷之訴 9.維護公益訴訟 10.當事人能力 11.訴訟能力 12.辯論主義 13.職權主義 14.書面審理 15.言詞辯論 16.準備程序 17.通常共同訴訟 18.必要共同訴訟 19.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0.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21.訴訟參加 22.訴訟代理人 23.訴訟輔佐人 24.訴之變更與追加 25.主觀的舉證責任 26.客觀的舉證責任 27.認諾 28.捨棄 29.行政程序上的和解 30.行政訴訟上的和解 31.給付判決 32.確認判決 33.形成判決 34.情況判決 35.再審 36.重新審理 37.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 38.假扣押 39.假處分 40.強制執行 顯示 刪除

台長: 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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