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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1 12:40:45| 人氣21,32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煞停反應距離】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為什麼該減速慢行? 車速60公里煞停反應距離高達3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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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伯軒車禍的煞車痕】


最近在刑法課裏學到判別故意與過失責任的分界點 -- 是否將認識的事實當真?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差異極大,刑法無法過分苛責無知的人,必須對無知者從輕量刑。我不禁聯想,台灣的駕駛是否有充分的交通知識去預見或迴避肇事結果?

相較於澳洲政府提出精確的科學數據,積極說服駕駛在市區減速慢行的必要性,我國交通部對於駕駛的安全教育不只是「不及格」,恐怕還有「不教而戰」的重大嫌疑。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修訂通過後,市區原有的行車速限40 公里已經提高至50 公里,而且還有十公里超速取締寬限值,換言之,時速六十公里以上才會被處罰。這麼高的車速對普遍是住商混合、人來人往的市區行人而言,威脅實在太大了;朋友 Wen 剛從英國倫敦回台,她說倫敦人倡議市區行車速限不得超過21英里〈才33.6公里〉!

許多人應該有這樣的經驗,走到路口正打算穿越馬路,未料號誌燈突然變了,只好倉皇的後退折回原點,假設,司機在這個瞬間高速行駛未減速慢行,而行人也未能幸運的在號誌燈切換的剎那後退原點,一場傷亡的車禍是否就難以避免的發生了?

澳洲網友武告乓小姐曾分享澳洲交通部〈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極為珍貴的安全宣導資訊,茲摘錄該網站重點文字如下〈http://www.rta.nsw.gov.au/frames/safety〉:

When a driver is speeding there is less time for both that driver and any other road user (either a pedestrian or another driver) to:

1. Recognise danger
2. Decide on an evasive action (brake, swerve)
3. Complete the evasive action

〈中文翻譯如下〉

不當車速駕車對駕駛本人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行人或別的駕駛〉應變下列因素的時間都減少了:

1. 覺察危險,意識到危險的存在〈眼睛看到危險〉

2. 決定煞車避險動作,煞車或轉彎〈大腦神經傳導發出命令〉

3. 完成煞車避險應變動作〈手眼腳協調踩剎車〉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然而根據WHO研究,人車道路互動下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交通部落伍的觀念亟待修正。〉

世界衛生組織(WHO)引用澳洲運輸安全局資料,宣導若車速為五十公里,煞停反應距離高達28公尺,換言之,若車速五十公里,駕駛必須在28公尺之前覺察危險的存在並反應,否則絕對無法避免行人的傷亡! 由於台灣市區道路已經變相放寬至60公里,反應時間以一秒計算,煞停反應距離高達36公尺!
 
 
車速愈快,駕駛與行人危機應變的時間相對愈少!澳洲政府以如此精確的數據教育澳洲駕駛減速慢行,深具說服力。

台灣的駕駛有多少人聽聞過這樣的數據呢?


* 原文發表於民國92年,民國99年6月12日引用世界衛生組織(Why focus on speed?) 手冊之煞停反應距離與反應時間修正定稿。



本文已同步發佈到「國內旅遊」

台長: 周利妠(伯軒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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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駕照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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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藥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3 19:08:4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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