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三一真神: 哥林多前書(二)
五.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神奧秘事的管家何意?(林前四1)
保羅說,「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神奧秘事的管家。」這裏所指的「執事」,不是平時所稱的長老執事,乃是指「教牧」而言,在原文字是指〈註:執事----林前四1,意盪舟之人,服役之人,衙役,僕,協助者,其字源是由在下,與
盪漿夫役,相結合而成。 執事---林前三5意服役者,執事,會役。〉,與林前三5節之執事一詞不同,是表示教牧與教會的關係,耶穌基督論到自己也曾用過此字〈可十45〉。在本節的執事二字,意即在下面盪槳的船伕,原指那時盪舟的奴隸,當時在希臘的船內有三層漿座,每座有盪槳的船奴,齊按船主打鑼之聲而同時盪槳,所以此字即有完全服從的意思,用之教牧,即表明教牧與主的關係,乃在絕對服從,教牧本身沒有權柄,乃要專以主的吩咐之事為念。「神奧秘的事」就是神啟示關於人得救福音真理,與林前二7節「神奧秘的智慧」意義相同。「管家的」是保羅用於教牧的另一名稱,表明教牧與真理的關係,教牧要將神所啟示的奧秘真理,按時分靈糧給人,要有忠心,萬不可攙雜人的智慧,加增自己所發明的新道理,也不可隨意減少神的話語,這是作一個教牧者忠於主所當應守盡職的本分。
六.奉耶穌的名把犯罪的人交給撒但還能得救麼?(林前五4,5)
當保羅風聞在哥林多教會中淫亂的事發生時,他立刻用嚴厲的話指示教會處理此事,要「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2〉,意思就是要把那些惡名昭著的犯罪者革除出去,同時要在聚會的時候,來公決處施行懲戒,就是應該「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五4,5〉,照新約聖經的教訓撒但是這「世界的王」〈約十二31〉,但是它只能傷害人的肉體,像約伯的身體受苦〈伯二5,6〉,駝背的女人被捆綁十八年〈路十三11,16〉等事,又如在提前一20節所說的「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由這些經節看來,撒但苦害人的肉體,是經過神所許可的,因為他的肉體敗壞之後,而能認識其所處的卑微地位和敗壞的罪性,使他會因此可能而悔改,在主再來的日子,以致靈魂得救,至於使徒們使用這樣懲戒罪人的權柄和方法,乃是神所授予的〈參徒五1~11;十三9~11;林後十8;十三10〉。有人推想保羅此次所執行的重刑懲戒這樣的方法,對於以後的哥林多教會信徒,已經發生了效力,即令犯罪者自己並全體教會,有了誠心實意悔改的趨向〈參林後七9~12;二6~11〉,但這種懲戒的方法,在今天的教會竟未能實行,被視為罕見的事。
七.無酵麵,舊酵與惡毒的酵指什麼?(林前五7,8)
使徒保羅曾對哥林多教會信徒說:「你們即是無酵的,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這裏的無酵麵,原指獻給神為聖潔,如舊約時代所獻的素祭〈利一4,5〉,所謂把舊酵除去,就是除掉罪惡,成為新團,表明了教會全體聖潔的地位和名分,這是因逾越節的羔羊被所預表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替死為罪獻祭,為要除掉罪惡而能成聖〈來九26,28;十14〉,「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這裏的守節,意指信徒應該將全人的生活獻給神,如同守聖節一樣,酵表示罪惡之意,邪惡比惡毒尤壞,此字根與撒但之名「那惡者」相同〈註〉,意即時常犯罪而且歡然犯罪像撒但一樣,這種酵當要除去不能存在,無酵表示無罪聖潔,只有誠實真正的無酵餅獻給神為聖潔,才蒙悅納,教會跟據保羅在這裏所教訓的,每逢有舉行聖餐聚會的時候,即用無酵餅,來表明基督無罪聖潔的身體,是要本著虔誠的心,來紀念祂替我們為罪獻祭,受死贖罪的恩功〈林前十一23,24;約一29;太二十六26〉。
註:惡毒---意惡罪〈指行為,羅一29;弗四31〉,陰險〈指心性,徒八22〉,艱難〈指境況,太六34〉,再源於有惡的,恨,厭,災,難,毒等意思。 邪惡---意邪僻之性,惡態,惡者,再源於意困難的,勞苦,疼〈西四13;啟十六10;二十一4〉,那惡者,在太五37;十三19,38;弗四16;帖後三3均用,同邪惡。
八.保羅達哥林多教會書信,究竟有幾封?(林前五9)
1.保羅在達哥林多教會前書中,曾經說過,「我先前寫信給你們」這樣的話,意思表示在前書之前,還有一封書信,但此信是遺失了,設想在使徒所寫的一切書信中,無疑是只有一些關乎當時教會團體或個人信徒的事,而與以後歷代教會無甚重要關係,因此係無保存的價值就失去了,惟有些聖經學者認為林後六14節至七1節的經文,乃是遺失書信的一部份,是當哥林多教會建立的初期,信徒靈性追求長進的時候。
2.聖經學者的意見,根據林後二3,4節說的信,似在林前後二書之間,又有另一封遺失的書信〈參二9;七8,12〉,他們這封失去的信,其大部份就是林後十至十三章所謂「又沉重又厲害」的書信,這樣看來,保羅所寫於哥林多教會的書信,是不止兩封了。
九.基督徒可以在不信的人面前彼此告狀麼?(林前六1~8)
原來希臘人的天性好事爭訟,有傳統的辯才,在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希臘人是居多數,他們在彼此告狀時表現其口才,未能除此相爭之流弊,其告狀的原因是不情願受欺壓和吃虧,反倒要欺壓人和虧負人為目的〈林前六7,8〉,所以受到保羅的責備和禁止,並且說明其不應告狀的理由,指示告狀的原則要點如左:
1.基督徒是有審判世界和天使的尊榮與地位,是被稱為義人的,若在教外不義不信的人面前與同道告狀,這是被屬靈的教會所輕視的人,是污穢教會的事,所以不應把案子送到屬世的法庭法官面前去求審訊,以免失去屬靈的榮耀。
2.基督徒即是審判將來的那樣的權柄,自然是有資格來審判今生這樣的小事,如此應當在教會內選幾位長者,或虔誠的弟兄和有智慧的人來作審斷這事,調停爭端,使之和平解決而已。
3.基督徒彼此告狀,乃是大錯之事,這種行為已是不合彼此相愛精神,與失去互相包容忍耐的美德,與其要虧負人,倒不如要受人的虧負為好,若是要虧負,就是將自己的地位降低了,歸入那些不能承受神國的不義者之列,如此的行事,實已丟棄其基督徒的生活方式,而退到外邦人的地位了〈林前六9~11;參羅十二9~21〉。
由上觀之,基督徒無論是受基督徒或非基督徒之欺負或爭執,都應當存謙卑順服的心,把問題帶到公義的主面前解決,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19〉主必為我作祂公義的判斷和處置,施行報應,所以一個基督徒不可隨便主動到法庭法官面前去告狀,須知無論勝訴或敗訴,他在神面前總是一個罪人,沒有可取之處,若是基督徒被動受人連累,被人誣告,或因特別事故的處理,要到法庭去聲訴,對證,受審訊,那又另當別論呢。
十.基督徒將來要審判世界和天使麼?(林前六2,3)
保羅在這兩節經文中,說到基督徒要行審判的,是世界和天使,以及教會中最小的事,這最小的事是指今生的事,那審判世界和天使的事,乃是在將來耶穌復臨實行審判之大日時所要審判的事,如情形如左:
1.審判世界〈林前六2〉—是當主再來之日,祂是教會的元首,施行大日的審判,基督徒要與基督一同作主,而行審判之權〈提後二12;啟二十4〉。耶穌曾親自預言,到復興的時候,祂坐在榮耀寶座上,使徒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支派〈太十九28〉,這樣是屬神的兒女,是與基督同得國權,同作後嗣,同得神的榮耀〈羅八17〉。
2.審判天使〈林前六3〉—照聖經清楚的預言,惟有那些犯罪不守本位的惡天使,被丟在地獄裏,交在黑暗的坑中,等候大日的審判〈彼後二4;猷6〉,所以此處無非是指犯罪的天使,無非是指惡天使,但有人以為是指善天使〈善惡天使〉,若然,則這「審判」二字,在聖經裏須按廣義的解釋,常有為「管理」之意,因為善天使無需受審判,此解未嘗不合聖經,但前面解釋較為合理,天使原是服役的靈,為承受救恩之效力的〈來一14〉。按馬太福音十三章39~42,49節,善天使要將善人和惡人分別出來,使惡人被焚燒,使善人進入父的國裏,在本節保羅說明善人要審判惡天使,合而言之,即善人要審判惡天使,善天使要審判惡人,不無道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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