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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3 20:51:18| 人氣9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傳聞證人(間接證人或徵憑證人)所為之證詞非絕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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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人(間接證人或徵憑證人)所為之證詞非絕無證據能力

按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間接證人或徵憑證人)所為之證詞,本非絕無證據能力,其與直接證人陳述親自見聞之證言比較,祇是證據力之強弱而已,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之使用,法院對該傳聞證據之價值,仍可由法官憑其知識、能力、經驗等依自由心證予以認定之。此於有一定表達能力之稚齡幼童遭性侵害後,即對其最親近照護者為具體比述之特殊場合,該照護者自形式上轉述聽聞於幼童之事實,固為傳聞證人,惟從其在場對幼童身體自然反應陳述之體驗而言,在實質上乃係其依親身體驗所得之言行,究非一般聽聞於他人轉述或告知之傳聞證據可比,於此情形,尤應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並由法院依自由心證進而為證據評價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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