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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1 20:31:42| 人氣1,3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鄰居是餐飲業,油煙排放到我家,造成牆壁、窗戶都是油垢,可以用什麼方式讓她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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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是餐飲業,油煙排放到我家,造成牆壁、窗戶都是油垢,可以用什麼方式讓她們改善?     

   

目前建議先撥環保局、衛生局電話請她們先前往檢測,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相關單位自然會要求限期改善及開罰。

    而依據民法第79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所以一般來說,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除「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外,得禁止之。所以本案鄰居已逾越土地相鄰關係應容忍之程度,當然可以訴請法院禁止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如果並非怠於此種注意,就不得謂之有過失;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則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另損害賠償之債,亦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以本案,如果被害人要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自應同時符合「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及「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3項要件,始得為之;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民法第197條所定期間內,請求損害賠償

 

註: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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