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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9 03:09:24|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口委外加工案取樣程序規費徵免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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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委外加工案件取樣程序及規費徵免問題,基隆關稅局即起將統一規定,單純之取樣而無查驗之必要者,不能因所取貨樣應具有代表性,即主張不得簡化程序,一律改為C3方式通關,而應視情況靈活運用,以減輕徵納雙方因取樣而增加的作業成本。

 委外加工出口案件過去一律是由報關人申請查驗並會同取樣,以供加工貨物進口時比對之用。但自今︵九十一︶年元月起,海關為降低出口貨物查驗比率,取銷報單上﹁申請審驗方式﹂欄內代碼﹁1﹂之規定,出口貨物應否查驗由海關自行決定,不再接受報關人之申請,並規定報單經電腦專家系統核定為C2(應審)者,應由貨物輸出人書面申請留樣及自行保管,由分估單位送驗貨員取樣。

惟實施後各出口通關單位時有執行不一致情形,包括按原通關方式送驗貨單位取樣,業務單位持不變更為C3通關方式,無法取足代表性樣品理由,逕行更改為C3通關方式移請驗貨單位查驗取樣,部分則依據貨物輸出人書面申請,要求貼足一千元特別驗貨費,始派員辦理查驗取樣,因此造成報關業者與海關間極大爭議。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該局即起對出口委外加工案件處理程序將明確規範,即單純之取樣而無查驗必要者,不能因所取貨樣應具有代表性,即主張不得簡化程序,一律改為C3方式通關,宜視情況靈活運用,以減輕徵納雙方因取樣而增加的作業成本。

 驗貨單位如在實務上有取樣困難,其通關方式仍得改列為C3應驗,但是該項變更,非屬貨主請求對貨物複驗或特別查驗,而係海關執行公權力的行政作業,其產生的費用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機關負擔。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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