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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5 18:57:38| 人氣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縮短簽發出口報單副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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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縮短簽發出口報單副本期限,由現行二十日縮短為十五日,並自即日起實施。

 現行「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對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期限規定為二十日,由於目前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前置作業包括:銷艙、審核、編袋,平均需五至六工作日;後續作業包括:簽收報單、核對書面資料、案件分類、核發記錄、加蓋騎縫章、蓋簽證專用章、核銷規費、編號、鍵入電腦、蓋關防、列表公告等,約需三至四工作日,加計週休二日,整個流程約需十日至十四日,因此將先縮短為十五日。

 關稅總局要求各通關單位於貨物放行後七日內完成銷艙、審核工作,並要求針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核發報單副本之案件追蹤考核,作為改進參考。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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