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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2 05:49:04|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海關不派員常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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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倉儲業申請實施自主管
理條件業者,請儘速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已核准實施自主
管理之倉儲業者,海關不派員常駐。

﹁貨櫃集散站及進出口貨棧自主管理作業規定﹂經財政部
核准後,凡具備相關條件之倉儲業者,均得向海關申請核准
實施自主管理,包括已依海關有關法令規定,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辦理貨櫃︵物︶控管、申報及通關作業,而公司制度
完善,營運正常,以及倉容及機具充足、管理良好,亦在條
件之列。

 關稅總局指出,值得業者注意的是,貨櫃︵物︶的進儲、
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站︵倉︶,必須設有一套完整
的電腦控管作業流程,貨櫃集散站門口警衛室也必須設電腦
採連線控管,以利海關隨時在線上查核,上列進儲、提領、
異動及進出站︵倉︶單證亦須妥善保管二年以上,供海關勾
稽查核。

 此外,業者必須申請設有獨立的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
︵物︶進出站︵倉︶的查對、門禁管制、櫃場︵倉棧︶巡邏
,警衛人員則著制服以便識別。至於貨櫃集散站設於碼頭者
,門口必須設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而三年內業者所存儲之
貨櫃︵物︶,必須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但港口管制區或
加工出口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而無私運或失竊紀錄者
,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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