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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0 04:05:09| 人氣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合併後自備封條~消滅公司使用至合併日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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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兩公司進行合併,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其自備貨櫃封條使用將至合併日之前一日止。依立榮海運與長榮國際儲運公司合併案,由於立榮為消滅公司,因此其自備貨櫃封條使用將至合併日之前一日為止,存續公司如有使用自備封條之需,應及早申請,以避免影響業務。

 關稅總局指出,依立榮海運與長榮國際儲運公司合併案而言,雖合併後消滅公司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惟經海關核准使用的自備封條所印之公司名稱或標誌如與存續公司不同,依「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核發之自備封條驗證合格函應自合併日起失效,亦即自合併日起,不得再行使用該自備封條。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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