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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8 00:16:24| 人氣5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大陸人應讀:“中國國父”孫中山先生著作之「民權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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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權初步?

  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先生思想中建國方略之社會建設,這本書於民國六年二月發表於上海,是孫中山先生參考美國學者沙德女士之會議規則而來。孫中山先生在其自敘中說道,這本書是教吾國人民行使民權的第一部方法,所以名為民權初步。

  我國就社會凌亂散漫,毫無組織,常被恥笑唯一盤散沙?因此要雪恥圖強,復興民族,必自改造社會做起,使我們的社會成為有秩序、有紀律,合乎現代化新社會。

  民權初步雖然講的是集會,推而廣之,就是建設社會的規範。因為中國人一向就缺乏組織習慣和團體生活訓練,常連最基本的議事規則也不懂,所以要建設新社會,樹立全民政治的基礎來實現民 權主義,就要按照民權初步的訓練,使之成為我們生活習慣的一部份,然後可以造成有組織的國家和民族。


民權初步的基本精神

民權初步有以下幾項主要的基本精神,分別為:

A、視平等和公正
B、視秩序和和諧
C、視討論自由
D、數服從多數
E、數尊重少數


各種會議與相關程序

一、什麼叫做會議?

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循有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才能稱為會議。

二、會議有那些種類?

A、 臨時會議﹔ 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會員原無定額,人數沒有限制,無論到會人數多少,都可以召開。

B、 委員會﹔ 由理事會推選的召集人,或首名委員為著急人,予以召集。

C、 久性集會﹔ 尤其負責人召集,每屆改選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召集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可以自行在各該團體的章程中,或用其他方法規定期開會額數,假定沒有規定,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即可開會。

D、 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為達開混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 不論會議的型態是什麼,也不管是由何人召集,各種會議的召開均應於會前適當時間之前,將開會日期、地點,以書面通知各參與人,或利用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公告,可能時並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三、什麼是動議?
  動議為對事體處分的提案,民權初步第三十一節,其意義極為出席會議的人,提出依各問題或意見,請求會場予以討論或採納。會議中議案的來源,計有兩種,一種是口頭的動議,一種是書面的提案,名稱和提出的手續,雖各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樣的。


四、動議有那些種類?
A、 主動議: 對某一事件的處分,提出意見和辦法,請求討論,進而付之表決。此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

B、 附議: 附議的意義不在贊同此動機,而是贊同討論這個動機,動議者發動議只是個人,但經附議與主席接述後,此動議就成為會場大眾之動議了。 動議必須以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者從其規定。而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等,則不需附議。

C、 附屬動議: 附屬動議是指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主動議只能提出於無動議當前的議場,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處理附議動有其優先順序﹔散會動議、欄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延期動議、付委動議、修正會議、無期延期動議。

D、 動議的程序: 動議的程序應依以下規定實行: a、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b、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c、 議者發動議而坐
d、 附議
e、 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五、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暑,其附暑人數如無另外規定,和附議人數同。

六、不得動議之時機
  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提出動議﹔他人取得發言地位時、表決或選舉時。


七、動議收回的時機
A、 經附議前之動議,可由動議人收回
B、 附議後之動議,須經付議人同意,方得收回
C、 經主席接述後之動議,原動議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意義後方得收回,如有異議須付表決

八、討論
  討論是指對於問題一切評論,無論其為反對或贊成。亦即出席人對於一個議案,即當前的問題,加以研討評論之謂。當一個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出席人都有發表意見、貢獻辦法的權利和責任。經此討論之後,始行提付表決。以期獲得正確的結論,這是議事必經的程序。

九、討論的原則

A、 一事原則--
就是在同一時間內只討論一個問題,在一個動議未經討論完畢,提付表決之前,不得另將其他動議提出討論。開會時如有違反上述情事,主席應立刻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問題,請求主席予以制止。不過如為權宜問題,獲秩序問題,因時機迫不及待,或因議事秩序上發生錯誤,必須即時糾正,則可不受此項限制。

B、 分與自由討論原則--
所謂充分討論,及出席人的討論權,不受任何不當限制,主席對於出席人所提發言討論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絕,出席人在參與討論時,除因違反議事規則,得由主席自動,或經其他出席人,請求主席予以糾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擾。除規定不經討論逕付表決之案,或由主席裁定之事外,任何議案,非經過適當的討論,不應提付表決。所謂自由討論,及參加討論的人,無論期為正面或反面,或其他主張,只要不離本題,不違反禮貌,不觸犯議事規則,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干涉。主席對於要求發言的人,必須議照規定或習慣予以允許,而不能予以拒絕,在討論進行中,如有人動議停止討論,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人數同意方可。

C、 服從多數的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決定一切,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會議的目的,就再凝結與集中會場對於某一議案的大多數人的意見,並且使此大多數的意見,經由討論,運用合法的與和平的表決方式,通過實行;會場少數會員,儘管於討論時,可持有不同或相反的意見,但一經表決,必須犧牲放棄而接受多數與會人員意見的決定。

D、 尊重少數意見的原則--
民主政治少數固應服從多數,而多數也應尊重少數的意見。會議設置程序,議案必經討論,就是為了要聽取少數的意見,經過三讀會程序的議案,規定三讀不能在同日舉行,在這三讀過程中,又必須經過審查辯論等階段,然後才付表決;其主旨也在使少數派有發表意見的機會。


十、表決
  表決是對議案之最後處理方式。表決方式有投票表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等等,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之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賞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表決時還需注意兩面俱呈的原則。所謂兩面俱呈即一個議案必須就贊成與反對兩方面,分別舉行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得數額外,如贊成者為多數,即可決;反對者為多數,即否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亦為否決。表決必須兩面俱呈,不止是手續問題,更重要的,乃是民主政治的原則問題。

十一、主席行使表決時機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一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之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十二、權宜問題
  凡議場遇意外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均構成權宜問題。(如騷擾會場、燈光熄滅、或會員遠行要求優先發言等,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

十三、秩序問題
  議案進行中,會員或主席有破壞混議次序,違背議事規則,便構成秩序問題。(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發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權宜問題較秩序問題優先,且在七種附暑動議之先。這兩個偶發性動議,是因為在會議進行中,有外在突發事件或違反議事規則的情形發生,因而困擾會場才提出的,且此類問題又是會議終非先解決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而發言,優先獲取發言地位。

十四、問題與思考
  民權初步主要在教我們要如何開會,但開會真的有那麼重要嗎?為什麼開會是人民權利的第一步?你認為呢?

台長: 和平是最偉大的戰略!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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