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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10:02:26| 人氣1,0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科會小組《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四月份工作進度報告(一)(涂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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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間的相關性?

 

沒有人會否定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間的相關性,正如同沒有人會去否定企業與社會間的互動關係是必然存在一樣。然而,如此的確認,卻並不足以提供我們;作為一個研究者;任何思考上的基點。這也就是說,對於我們思考有關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的諸種問題時,我們的工作絕不是幼稚、愚蠢到僅是說: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間有著『重要』的互動關係而已。而是要清楚、明白的把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間的互動模式勾勒出來。因此,當我們要去問此種相關性的同時,首先要面對一個必要的問題:『為什麼這種被一般人視之為當然的相關性,到了我們手上,便變得很重要呢﹖』。於是,當我們問這個問題的同時,也就等於在思考一個探討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相關性的問題基點。( foundations

 

事實上在既有的研究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發現,以探討地方金融為主的著作中(像張慶堂先生的著作、我們收集到的有關台灣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的研究文章等),並不一定要同時探討地方社會。同樣的,以探討地方社會的組織結構的文章(此類文章以人類學者的宗族研究、社區研究、宗教祭祀研究居多),並不一定把地方金融視為那樣具有了解上的重要性意義。不管是地方金融或是地方社會,這兩個原本可以獨立考量的主題,卻在我們研究的大標題上: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連接了起來。為什麼需要關聯呢﹖在此筆者預設了一個前題:這樣的關聯性是重要的。至少在上述不管是以探討地方金融或是探討地方社會的研究中,這樣的關聯性並不是被重視的。而藉由此一關聯性的對照下,我們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台灣的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這是筆者嘗試想作到的詮釋,針對這種想法,筆者嘗試將個人目前思考此一問題的幾個點提出來,供同仁們參考:

 

(一)如何定位所謂的『地方金融』

 

張慶堂先生在『現代合作金融制度與經營』一書中的看法,在我國(台灣地區)現行的金融體系中,存在著所謂的基層金融機構或稱平民金融機構。而其實質的對應在台灣地區則是包括依法立案的地區中小企業銀行七家、信用合作社七十四家、農會信用部二百八十四個單位。漁會信用部十九個單位。此外尚有已存在二十年未依法立案納入管理的儲蓄互助社二百七十餘家,以及銀行法已有列載實際卻從缺的國民銀行,均可列入基層金融的範圍。倘若我們將『基層』與『地方』劃上等號,那麼顯然的我們所稱的『地方金融』的研究對象,可以很清楚的隨著基層金融的標定而確認。那就是包括地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儲蓄互助社、國民銀行等單位。然而,假如我們所謂的『地方』與張慶堂所使用的『基層』(這個『基層』是指從目前台灣現行銀行體系在法令上的區分而言)是有差別的話,那麼,所謂的『地方金融』與所謂的『基層金融』,並不見得是全然吻合的。雖然嚴格說來本中心未曾針對此一問題作過明確的討論,但是依筆者看來,我們研究的『地方金融』並不局限於所謂的『基層金融』(當然,這僅是筆者個人的看法,不代表中心一致的主張。事實上我也不是很清楚中心的主張是什麼﹖或許這是我們充分自主性的來源。)。這也就是說,『地方金融』的研究對象,有些是不被『基層金融』包括的,而『基層金融』所指涉的單位,也並不是每一個對我們而言,都具有相同的價值。依照目前作訪問的動向來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的『重要性』是超乎地區性中小企銀。而所謂的『重要性』實質隱涵的就是研究旨趣。也就是說,在研究的旨趣上,讓我們出現了選擇性。於是,我們要問:到底什麼是我們的研究旨趣﹖要回答這個問題並不難,『我們對於『地方金融』的研究在於了解『地方社會』。因此,愈是能夠彰顯『地方社會』特質的『地方金融』就愈是我們著重的重點。』。那麼,馬上又面臨另一個問題:所謂『愈能彰顯『地方社會』的特質,是如何判定呢﹖

 

事實上,即使是地區性的中小企銀,甚至於沒有被包括在『基層金融』中的其它金融單位的各地區分行(如三商銀、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合作金庫),它們跟『地方社會』會沒有關係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是卻沒有回答問題。(這是社會學的鐵律:個體能脫離社會而生存嗎﹖)如果我們沒有辦法明確回答這個問題,事實上就等於承認我們的訪問是任意的,隨便的。當然,我們的訪問不是任意、隨便的。我們有選取的標準,在這個標準下,我們可以說,信合社、農、漁會的信用部要比其它金融單位(即使也是『地方的』、或『基層的』)對於我們所要研究的問題,更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個標準依筆者看來,所凸顯的是:對於我們而言,不管是什麼金融事業體,甚或不是以正式組織形態出現的金融活動。關注的重點並不在於其單純金融活動的經濟面向,而是在一般金融活動外,其所具有的社會意義。同時也包括,在現行金融經濟活動下,一般人不覺察(視為當然)的社會意義。當然,所謂的『社會意義』還是很籠統,或許我們透過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的例子,可以更清楚的說明。

 

    一般研究台灣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的學者,習慣將信合社與農漁會視為所謂的『合作金融事業』。(張慶堂的研究觀點『現代合作金融制度與經營』、『農會組織與功能之研究---農漁會經濟金融事業調整方案之芻議』,可做為代表)在筆者看來,當然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也就是農漁會)是『合作金融事業』,但是,在看待的角度上,筆者認為有必要超脫將信合社與農漁會視為『合作事業組織』的限制。所謂超脫這種限制,並不是否定它們是『合作事業組織體』(我應該不至於這麼笨!這點我有自信。),而是不要只是用作為一個『合作事業組織體』的角度來看它們。(如一般合作經濟系,講合作原理、合作法規、合作事業體的經營。當然這些也是很重要!)如果不把信合社、農漁會,單純的視為『合作事業組織』,那麼該用什麼角度來關照它們呢﹖筆者認為,可以把它們視為台灣地方社會『群體組織』的一種。事實上,從合作社、農漁會的發展歷史來看,它們本來就是一種地方性的『群體組織』。只不過是它們在產生的背景上,發展上,有其特殊的歷史因素。在背景上與發展上的特殊歷史因素,是否造成其與其它存在於台灣地方社會的『群體組織』有任何的差異性與重要性﹖自然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這一點,筆者會在下面再申述。)假如在認知上,我們接受信合社、農漁會是台灣地方社會『群體組織』的一種,對於我們問題能提供什麼思考上的空間呢﹖相對於單純從『合作事業組織』或『合作金融組織』的學者,我們可以擺脫到一些純粹是合作事業原則、原理與金融運作原理上的思考禁忌,同時,把許多問題加進來考量。因為既然它們是地區性的的『群體組織』,它們一定受到原有地區權力結構的影響,也必然的會跟其它的地區性『群體組織』產生互動,甚至參與許多的地方事務。在某些型態上或許它們不同於一般的地方『群體組織』,然而,在某些面向上,它又體現與其它組織共同的特性。而這些如果不是從這個角度出發,很多問題可能是被忽視,或是扭曲的。

 

 

 

 

 

編註:該文刊登於《社會與經濟》,第56期,19920424。台中市:東海大學東亞社會經濟研究中心。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台長: 涂弟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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