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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5:39:21| 人氣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嗶經濟時代來臨!歡迎小規模營業人一起加入行動支付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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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嗶經濟時代來臨!歡迎小規模營業人一起加入行動支付行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達成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租稅優惠),鼓勵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只要符合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享有按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除了可適用租稅優惠外,另因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可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與金額,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好處多多。該局為鼓勵轄內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本租稅優惠,已積極展開宣導,截至107年7月11日止已有161家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准適用【核准名單及可接受行動支付種類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項下查詢】,民眾到這些店家消費,可直接以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快速又方便。

嗶經濟時代來臨,行動支付已然是消費新趨勢,歡迎小規模營業人一起加入行動支付行列。



 

 

新聞標題:總分支機構間貨物或勞務之調撥應否開立發票說明

總公司將所購買之貨物轉供分支機構使用或出售,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總、分支機構係採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或提供貨物或勞務者屬專營免稅、或接受調撥者為專營應稅,則此類總、分支機構間調撥情形因不影響整體之營業稅稅負,尚無須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總、分支機構間若有貨物互相調撥情形,而且是採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留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規定,避免疏忽違章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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