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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3:53:43|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購屋或建屋銷售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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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個人購屋或建屋銷售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稱,該局最近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個人所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不是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6月7日發布最新的解釋令,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另外,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如符合前開要件之一,亦應課徵營業稅。但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購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應特別注意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憑證的取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然而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及防止營利事業浮報、濫報交際費,因此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歩說明,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並注意應取具合法憑證及列報的限額,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南區國稅局Facebook舉辦多項好康活動,等您來抽好禮!

南區國稅局為推廣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及宣傳各項稅務訊息,加強與粉絲互動,特於106年8至10月期間在該局臉書推出多項好康活動,民眾只要在該局臉書按「讚」成為粉絲,並完成活動任務,就有機會參加抽獎。

該局表示,自成立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ntbsa)以來,持續提供電子發票、稅務新知及稅務藝文活動等訊息,並積極與粉絲互動,讓粉絲即時吸取稅務新知,建立正確租稅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歡迎民眾e起來按「讚」,成為該局粉絲,除有多項好禮等您抽,還能隨時掌握稅務訊息哦!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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