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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2 08:27:03|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四川省宣漢縣魏國、桂承容、桂承珍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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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稱】 魏國、桂承容、桂承珍妨害公務案

【 案 號 】 (2000)宣漢刑初字第43號 審判案例要覽:★★★☆
【審理法院】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2000-06-14

http://big5.lawyee.com/Case/Case_Display.asp?RID=6433&KeyWord=自訴

【正文】



【 審理法院 】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
【 案 號 】 (2000)宣漢刑初字第43號
【審 判 長】 姚烈蘭
【審 判 員】 王曉曦
【審 判 員】 楊林峰
【 判決時間 】 二○○○年六月十四日
  公訴機關: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成。
  被告人:魏國,男,32歲,漢族,四川省宣漢縣人,無業。1995年3月8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0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冉瑞政,四川達川天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桂承容,女,32歲,漢族,四川省宣漢縣人,農民。
  辯護人:蔣天勝,四川達川天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桂承珍,女,36歲,漢族,四川省宣漢縣人,農民。
  1.公訴機關指控稱
  1999年12月30日上午8時許,宣漢縣公安局刑警王平、熊道平等人奉命前往宣漢縣天生鎮新橋村七社對宣漢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桂軍承執行逮捕。桂軍承見狀朝屋后逃跑。刑警人員鳴槍示警后上前將其擒獲并戴上手銬。此時,為桂軍承的父親辦完喪事后正在桂家院壩吃飯的數十人上前將刑警人員團團圍住,阻止將桂軍承帶走。被告人魏國、冉隆云(另案處理)對刑警王平、熊道平施以暴力,并與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一起將桂軍承劫走。刑警人員欲再追捕時,又被上列被告人及多人阻攔,致使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桂軍承脫逃。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以暴力、脅迫手段劫奪被公安機關押解的嫌疑人并致其脫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2.被告人的答辯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刑警人員王平、熊道平等人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桂軍承時沒有出示工作証或者執行公務証,也沒有出示逮捕証讓被逮捕人簽名或者蓋章,執行逮捕程序不合法。三被告人不知刑警人員是在執行逮捕任務,主觀上沒有劫走犯罪嫌疑人桂軍承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暴力、脅迫行為,且桂軍承并不是被采取了強制措施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故三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主客觀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請合議庭依法慎重裁決。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9年12月30日上午8時許,宣漢縣公安局刑警王平、熊道平及司機馬龍剛、實習生王輔成在宣漢縣天生鎮綜治辦崔吉高的協同下,奉命前往宣漢縣天生鎮新橋村七社對宣漢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故意傷害案件(自訴案件)被告人桂軍承執行逮捕。一行人來到桂家院壩,發現桂家剛為桂軍承的父親辦完喪事,桂正在院壩招呼客人吃飯。刑警人員遂兵分兩路從屋前、屋后包抄圍捕。桂軍承發現屋前的刑警人員王平等人后,慌忙朝屋后逃跑。王平邊追邊拔槍朝天鳴槍示警。從屋后堵截的刑警熊道平、馬龍剛迅速上前將桂擒獲并戴上手銬。由于桂家親戚、朋友較多,王平口頭對桂宣布執行逮捕后准備將其迅速帶離現場。此時,正在院壩內吃早飯的數十人涌來將刑警人員團團圍住,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及冉隆云(另案處理)等人上前對刑警人員進行抓扯、奪拉。刑警人員多次聲明是宣漢縣公安局的,是奉命前來執行逮捕桂軍承的任務的。被告人魏國對刑警人員進行語言威脅,并與冉隆云一起對刑警王平、熊道平等人實施拳打腳踢等暴力行為。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抓住桂軍承及刑警人員的手進行奪拉、抓扯,強行使桂軍承脫離刑警人員的控制而逃走。當刑警人員欲再追捕桂軍承時,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等數十人又將他們圍住并抓扯。后刑警人員撤離到屋后公路上,三被告人及冉隆云等人因害怕他們再去抓桂軍承,遂竄上公路再次將刑警人員圍住,并威脅刑警人員,要他們交回桂軍承。直到宣漢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孫營林等人趕到現場并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圍困的刑警人員才得以脫身。
  上述事實有下列証據証明:
  1.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三被告人均供述了1999年12月30日早上阻礙刑警人員抓捕桂軍承的目的和事實經過。
  2.証人崔吉高、冉啟香、冉啟玉、冉啟富的証言,均証實了1999年12月30日早上刑警人員在抓捕桂軍承時,遭到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等數十人圍攻、吵鬧以及被告人魏國、冉隆云對刑警人員王平等拳打腳踢,最終導致桂軍承脫離刑警人員控制,逃離現場的事實經過。
  3.証人王平、馬龍剛、熊道平的証言,均証實了1999年12月30日他們在執行抓捕被告人桂軍承的過程中遭到本案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等數十人圍攻、吵鬧、毆打以及刑警人員僅口頭對桂軍承宣布了逮捕,尚未來得及出示逮捕証和桂軍承被奪走逃離現場的情況。
  4.宣漢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書面証明材料,証實了指派王平等刑警人員前往天生鎮新橋村七社抓捕被告人桂軍承的事實。
  5.宣漢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桂軍承的逮捕決定書及宣漢縣公安局逮捕証等書証,証實了桂軍承因被起訴犯故意傷害罪而被宣漢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事實。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認為:宣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明知公安刑警人員正在執行抓捕被宣漢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桂軍承的職務活動,為使桂軍承逃脫逮捕而以暴力、威脅手段予以阻礙,造成了被抓捕人桂軍承脫離刑警人員控制并最終逃脫的嚴重后果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由于刑警人員僅對被逮捕人桂軍承實施了人身控制,尚未向其出示逮捕証并讓其在逮捕証上簽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証”的規定,逮捕程序尚未完成,被逮捕人桂軍承不屬于被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之一種。因此,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的行為不符合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客觀要件,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三被告人不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辯解理由成立,應予采納。公訴機關宣漢縣人民檢察院就本案適用的法律錯誤,指控三被告人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定性不准,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魏國、桂承珍、桂承容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懲處。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1.魏國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桂承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桂承容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台長: 遠上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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