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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8 15:41:57| 人氣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湖南慈利縣公訴轉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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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縣陽和鄉 公訴轉自訴

公诉转不了自诉,受害人仍告状无门 作者:(律师)曹哲华
公诉转不了自诉,受害人仍告状无门


新刑事诉讼法为解决刑事条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专门增加规定了第170条第3款,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列为自诉条件范围,但对王家培来说,仍享受不到新法带来的福音。
< br>湖南省慈利县阳和乡朱家嘴村二组村民王家培诉称:2002年10月23日,到自家自留山上发现同组村民王某将自已的一棵大松树砍倒,便去同他理论,王某不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错,反而一掌将正在柯树枝的王家培推到在地,致使王家培被树枝桩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王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撤销案件而释放回家。王家培便于同年12月25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5000元。

法院接到诉状后,在诉状上批注:“重伤不属于自诉案件,如受害人坚持提起自诉,应提交: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②能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
< br>王家培遂多次到公安局索要不予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决定书,均遭到拒绝。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由县公安局领导签字同意由派出所于2002年 11月29日制作的“呈请撤案报告书”复印件,理由是: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同时还附有检察院的《关于王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的说明》,认为此案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然而法院坚持要公安局的书面通知才予以立案。王家培又到公安局,公安多次答复没有义务书面通知王家培。

公安、法院如此踢皮球,王家培实在苦不堪言,不得已于2003年3月21日书面请求县政法委责令公安局书面通知王家培撤销案件,或者责令法院根据公安局撤销案件报告书复印件受理刑事自诉案。

2003年3月27日,政法委将该案作为执法监督案件,要公安局书面答复。县公安局才于次日给王家培送达了《关于王某伤害案说明》。

王家培凭该说明到县法院立刑事自诉案,但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只同意立民事案件,不同意立刑事自诉案。累得精疲立竭的王家培再无力到政法部门投诉了,不得不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状改为民事诉状,最终放弃了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要求。

象王家培这样告状无门的刑事被害人举不胜举。据笔者了解到的几家法院,至今未受理一起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足以说明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已形同虚设,被告人告状无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作者曹哲华)
来源:法律无忧网

http://www.001law.com/article_detail.asp?ID=303&iType=1

台長: 遠上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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