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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城市祁立敏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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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稱】 祁立敏故意傷害案
【 案 號 】 (2004) 刑初字第00147號
【審理法院】 河北省 城市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2004-12-02


【正文】



河 北 省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 刑初字第00147號

  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祁增國,男,1934年出生,漢族,農民,小學文化, 城市馬庄村人,住本村。
  訴訟代理人祁京福,系祁增國兒子。
  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銀書,女,46歲,漢族,文盲, 城市馬庄村人,住本村。
  訴訟代理人李貴霞,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祁立敏,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司機, 城市馬庄村人。
  辯護人牛彥卿, 城市開發區恆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自訴人祁增國、孟銀書以被告人祁立敏犯故意傷害罪,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祁增國的訴訟代理人祁京福、自訴人孟銀書及其訴訟代理人李貴霞、被告人祁立敏及其辯護人牛彥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自訴人祁增國、孟銀書訴稱: 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祁立敏在與祁增國有爭議的宅基地處挖土時,祁增國趕到跟前制止時,被祁立敏推到溝里,并用水澆到祁增國頭上,還用鐵 向祁增國頭部揚土,后祁增國被送到 城市人民醫院治療9天,經法醫鑒定為輕傷。2004年4月9日,祁京福與孟銀書去丈量宅基地尺寸時,祁立敏糾集其家人對孟銀書、祁京福進行毆打,致孟銀書頭皮裂傷并造成腦震蕩,被送入 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8天,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要求追究被告人祁立敏的刑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被告人祁立敏辯稱:祁增國的傷是他自己躺倒造成的,我只往他身上潑水、揚土來。我承認打孟銀書來,我同意調解。
  被告人祁立敏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祁增國的傷是他家人所致,應由他自己承擔,孟銀書的傷是他找上門來才發生吵打的,對她所花醫藥費應適當承擔。
  經審理查明: 2004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祁立敏在與自訴人家有爭議的宅基地挖土,自訴人祁增國坐在挖掘機前不讓被告人挖,被告人往祁增國身上揚土,并潑水,造成祁增國L2、3椎體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造成經濟損失2316.8元。2004年4月9日下午,雙方再次發生互毆,被告人祁立敏用磚頭將孟銀書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造成經濟損失255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証據經當庭舉証、質証,予以認定:
  1、被告人祁立敏供述:3月29日上午我正在挖土,祁增國過來不讓挖,坐到挖掘機前邊,我就和他吵,我沒打他,我往他身上揚土來,用手往他身上潑水來,他就在地下打滾,后來就停了,段春恆見來。
  2004年4月9日下午2點鐘,我正在蓋房子,祁京福、孟銀書、祁京義、趙梅菊、祁京福的妹夫、祁京福的外甥几個人拿著鐵 要挖地槽,我就不讓挖,然后就吵起來了,他們几個就圍住了我,就推搡,打開我了。祁京福、祁京義、趙梅菊他們三個把我按到地上,趙梅菊用磚砸我,砸到我肩膀上了,后來鄉親們把我拉起來了。我就打祁京福、孟銀書、祁京義,打到孟銀書頭部,哪一邊我記不清了,用磚頭打的,頭部出血了。
  2、自訴人祁增國陳述:3月29日我吃過早飯,我的兒媳婦孟銀書就對我說,祁立敏又挖咱家的土哩,我就和他一塊去了,到了我家的宅基地后,李志青正用一個挖掘機挖土,我就坐到挖掘機的前邊不讓他挖,他兩口子就用土往我腳上和頭上揚,還往我的臉上吐,后來他兩口子又推了我几下,以后的事就記不清了。就推了我几下,沒有打。
  3、自訴人孟銀書陳述:2004年4月9日我被馬庄村的祁立敏和他媳婦李志青給打傷了,那塊宅基地發放給我家好几年了,祁立敏硬要占,我家不讓就打開了架。我的頭部是祁立敏打的。4月9日我和我丈夫祁京福拿著尺子到宅基地上准備量尺寸,祁立敏家兩口子就和他家親戚等好多人不讓量,我家就和祁立敏家吵了起來。趙梅菊和我孩子叔叔祁京義都出來了,當時我們要量尺寸,祁立敏拿著菜刀就不讓量,那時祁立敏家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丈夫,照我丈夫的鼻梁上就是兩拳,我見那人打我丈夫我就往前走要拉開他們,祁立敏家兩口子從后邊就把我按在地上,祁立敏用菜刀照我頭上砍了一下,把我頭砍破了,我就暈倒了。
  4、証人祁京義証:2004年4月9日下午3點左右,我在我哥祁京福家歇著,我哥和我嫂找尺子出去量地,不一會就聽到外面吵起來了,我跑出來想勸,剛不多一會就來了一個四十多歲、光頭的人,當時我哥祁京福正在和祁立敏家人爭吵,那人上來二話不說,揪住我哥就打,我就趕緊上去拉,那人順手拿了一塊磚頭,照我頭面部就砸開了,我就用胳膊擋,這時祁立敏愛人李志青也用磚頭往我后背砸,后來被那個光頭按倒在一個水坑里,面沖著下,我就什么也看不清了。后來才聽說那個光頭是祁立敏家小孩姨父。
  5、証人趙梅菊証:昨天下午3點左右,我聽見祁立敏家和我家兒子祁京福吵架就出來了,當時祁立敏手中拿著棒子,祁京福和他媳婦拿著盒尺,要量尺寸,祁立敏就回家拿了一把菜刀,祁立敏還沒來得及剁盒尺,祁立敏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兒子京福照著鼻梁子就是几拳,我一看打我兒子就上前,我就被祁立敏媳婦他們三個女的抓住頭發打了一頓,我就不知道事了。當時她們圍住打我,我沒有看見怎么打的孟銀書。
  6、証人祁京福証:2004年4月9日下午我和我媳婦孟銀書到宅基地那去,我拿著鐵 和盒尺,准備用盒尺量量后收拾收拾,我們去后我村祁立敏拿著棒子不讓我們用尺子量,我就開始吵。不知什么時候祁立敏拿著切菜刀,不讓量,并說如果量就弄死你們,我就拿著鐵 想按著他家的溝整整,還沒有整,祁立敏家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的鐵 說要干嗎呀,同時用拳頭照我鼻梁骨和左眼就打了几拳,立敏父親就要打我,我就要和他們打架,被人拉住,連推帶搡就到了北邊一個土溝里,把我按倒了,立敏的父親用拳頭照我身上亂打,后來我又翻身起來,那里立敏的孩子姨夫就和我兄弟正在打架,那邊立敏他們正在打我媳婦,當時挺亂,別人就把我摟著推到了胡同里。
  7、証人祁素省証:2004年4月9日下午2點鐘,我去祁立敏家看,在屋里坐了會聽蓋房子的人說外面吵吵哩,我就出去了,看到祁京福、祁京義還有兩個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們都拿著鐵 ,趙梅菊吵開了后拿了塊磚頭,祁立敏拿著菜刀要剁他家尺子,然后就吵開了。我就去拉祁立敏,趙梅菊就用磚頭照我頭上砸了一磚頭,我的頭上就流了很多血,別人就把我抬走了,他們之間是怎么打的我沒有看見。
  8、証人胡銀利証:2004年4月9日我去給祁立敏家送樓板,去了后看到兩個男的和一個歲數比較大的女的正和祁立敏、李志青吵架、推搡,我就過去拉,他們說我拉偏架,說我是梅花村的,要打我,聽說是祁京福的兄弟用磚投我,我就躲,祁京福就推我,把我推倒在水坑里了,后來就有人把我送回家了。
  9、証人李志青証:4月9日下午2點多,我正在屋里聽到外邊有人喊我,我就出來了,出來和祁京福家吵了几句就回去了,回去后聽著他們還吵就又出來了,看到祁京福、孟銀書他們拿著尺子我就坐到尺子頭不讓他們量,祁立敏、祁京福他們就吵,趙梅菊、孟銀書就把我按倒在地上,趙梅菊用磚頭往我后背上打了一下,祁立敏過來就把趙梅菊拉開了,祁京福家妹夫過來就要打我,張英敏過來就把祁京福的妹夫拉到一邊去了,我見他們按著祁立敏去拉,也沒看到他們是怎么打的,只看到他們身上有血。趙梅菊用磚頭打我孩子姑姑來,把頭打破了,流了很多血。
  3月29日上午我用挖掘機在挖土,祁增國就過來了不讓挖,他就坐到了挖掘機前邊,我就和他吵,吵也不讓挖,誰也沒有打誰,他沒有傷。祁增國的媳婦說你怕死呀,你土上躺著去,他就土上躺著去了,我們一看他在土上躺著我們就回家了。段春恆見來。
  10、証人靳老分証:4月9日下午4點,我開推土機給大隊修機子,看到祁立敏家與祁京福家打架,當時離得比較遠,只看到他們兩家用磚頭亂投,誰投住誰,誰打住誰我沒看清。我看到孟銀書和祁素省頭上有血,別人有沒有血我沒有看到。
  11、証人張春海証:4月9日下午4點我聽著他們兩家吵架哩,出來一看,看到祁立敏和祁素省頭上有血,孟銀書頭上也有血,我就拉,他們就不打了。她倆頭上的傷是誰打的我沒有見。我看到祁立敏的孩子姨夫和祁京義正在撕扯,祁京福用磚就投,沒投住祁立敏孩子姨夫,投到了祁京義的頭上,祁京義的頭上就出血了。趙梅菊和祁京福身上的傷沒看到是誰打的。
  12、証人張東偉証:3月29日上午我從那地方過見他兩家吵架來,我沒有見打,后來就走了。
  13、証人魏京艷証:我見他們兩家吵架來,祁立敏往祁增國身上揚土來也潑水來,祁立敏打祁增國我沒有看見。祁立敏沒有推祁增國。
  14、証人段春恆証:那天(3月29日)我有事從那路過,見他們吵架來,我沒有見打,祁立敏往祁增國身上潑水來,也往祁增國身上揚土來。我沒有見推。是他自己坐到挖掘機前面的。
  15、証人祁國辰証:他們打時我沒有見,打過后我才看到的。
  16、自訴人祁增國、孟銀書的法醫鑒定,結論為輕傷﹔
  17、自訴人祁增國、孟銀書的醫藥費等票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立敏雖未打、推自訴人祁增國,但承認往祁增國身上潑水、揚土,且有祁增國法醫鑒定佐証,應認定祁增國的傷系祁立敏所致。祁立敏致傷孟銀書的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綜上,被告人祁立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由此給二自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自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祁立敏已將賠償款押至我院,屬酌定從輕情節。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祁立敏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祁立敏賠償自訴人祁增國、孟銀書醫療費、陪床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4870.8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田殿英 
審 判 員 李君霄 
審 判 員 王紅思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孫均平 

http://big5.lawyee.com/Case/Case_Display.asp?RID=54818&KeyWord=自訴

台長: 遠上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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