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十七日 星期一 發行總號第一七一四共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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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登記證局版台訊字第零參陸肆號 中華郵政北台字第肆柒柒玖號執照登記新聞紙交寄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創刊 北經登字第1005119082號 統一編號:26553548號 總社址:23564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85號三樓 電話:(02)2242-5480 傳真:(02)2242-0904 中華郵政劃撥第一二五四二四一三號詹招琳帳戶 電子信箱E-mail:s8479.s9667@msa.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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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平溪放天燈.請看告示牌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為有效管理天燈施放行為,經考量本市平溪區地理環境特殊及民俗傳統因素下,特規劃平溪區為天燈施放專區,訂定新北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並刊登於100年6月15日夏字第11期新北市政府公報據以實施,管理辦法明定平溪區師功橋至十分遊客中心,一零六號縣道基隆河流域沿岸周界範圍二百公尺內為施放區域,並規定晚間十時至翌日六時前為禁止施放時段,另有關天燈之尺寸、重量亦需符合規定,以避免增加天燈施放之危險性,而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宣導民眾及遊客了解天燈施放相關規定,除印製天燈施放宣導海報張貼於本市轄內部分公務機關及人潮出入眾多之場所外,並製作天燈施放告示牌規劃於平溪區轄內擇地設置,為增加民眾瀏覽興趣及融合平溪當地休閒特色,告示牌樣式有別於傳統告示牌,以天燈樣式為主體,背景以色彩鮮明字樣及搭配許可施放區域之圖面供民眾比照參考,以符合實際需求,設置地點並以十分老街、平溪活動中心及靜安吊橋等24處當地知名景點及常時辦理天燈施放活動之區域場所為優先考量,且以不影響人車通行及符合相關規定為原則,預期可大幅提升相關宣導成效,俾利當地民眾及遊客更熟悉本市天燈施放之規定,確保天燈施放安全。
新北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如下:
第 一 條、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天燈施放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新北市除平溪區下列區域外,禁止施放天燈:
一、十分遊客中心至師功橋處及一○六號縣道沿基隆河流域周界範圍二百公尺內。
二、本府公告之區域。
天燈施放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化學工廠等。
第一項第一款之區域,由本府以告示牌公示之。
第 三 條、前條第一項各款區域於下午十時後,翌日上午六時前,禁止施放天燈。但年節及特殊節慶經本府公告;或有其他事由經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機關、團體舉辦天燈施放活動,且同時施放天燈數量一百盞以上者,應於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安全防護計畫書及施放區域警戒圖
,向本局申請許可後,始得施放。
前項應檢具文件之格式,由本府公告之。
第五條、施放之天燈,除本府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至一百四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至三百七十公分。
四、重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克。
五、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之混合油,或同等品質之燃料。
第六條、施放之天燈,禁止附掛爆竹煙火等可能產生落焰之物品。
第七條、未滿十四歲或身心障礙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之成年人或其他成年家屬陪同協助。
第八條、販賣天燈之處所應張貼天燈施放注意事項之資訊,其所販賣之天燈應標示販賣者及其地址。
第九條、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10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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