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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剔法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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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8 中時晚報
【中晚議壇】挑剔法官的權利
施威全


為祈審判公平,同性戀書店負責人聲請異性戀法官迴避。此一創舉法理上有據,若無法在台灣法制上實現,是聲請人的錯?還是法律的錯?輿論以為法律無性別,法律也不為異性戀而設;主張依刑訴第三章迴避規定、依法論法;擔心其他弱勢族群亦可比照辦理,執法機關將永無寧日。

實情是,法律本充滿性/別偏見,否則民法親屬編何需大修?法律是強權的產物,弱勢者的疑懼有理;寄望交由能理解弱者的人審理,此要求正當。美澳都有原住民法庭,而台灣還在擔憂「弱勢者比照辦理該怎辦」!

法制永無寧日是常態,平靜無波才病態。法律存在的意義,不在被遵守,在於被衝撞。「法律太重要,所以不能留給法律人來處理」。晶晶書庫案,是非法律人出招,台灣法律被審判。被告調查證據聲請,要求由百名不同性傾向的人觀看雜誌、定義猥褻,台灣法院不該拒絕。美憲政名案,華倫任聯邦最高法庭主席時,「分離/平等」司法審查一例,專家證言就是由一群黑人小孩的類似參與行為構成。晶晶案,被告擔憂審判者的性/別偏見,對人選有主張;不希望審判者主觀為「猥褻」下定義,這些要求不該葬送在法條主義的惡藪中。

實務上,法院應主動邀集非法律人的社會人士參與法官選任。異性戀法官未必會歧視;同性戀法官不見得就進步。社會人士出問卷,精神科醫師問法官問題,從中選出適宜人選。台灣人民進行訴訟,沒有就性傾向、種族、政治態度等選擇評審團(JURY)的權利,難道連挑剔法官的權利也沒有?

台長: 轉貼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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