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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3 21:57:03| 人氣1,0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舉政治:美國總統選舉—以2004年總統選舉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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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選總統呢?他們的總統選舉比台灣公平嗎?請看......

一、美國總統選舉之憲法規定
  美國係由各州公民依法選出選舉人之後,再透過選舉人團投票產生總統;但實際上,當各州公民投票給選舉人(「支持○○人的選舉人」)時,就已形同直選總統了。

  這個選舉人團的特殊選制有其歷史淵源與國情背景,並自一七八九年起運行迄今,業已推選出五十五任總統。整體而言,按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與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全美各州的選舉人票數為其國會議員席次的總和(目前為五百卅八票,實際上的情形是,各州參議員均為兩名,眾議員則至少一名,因此就算人口最少的州也會有三位選舉人名額;且哥倫比亞特區視為一個州)。

二、美國總統選舉之舉行方式
  理論上,美國總統選舉於每隔四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投票(如2004/11/02)。不僅如此,各黨派的參選人會先在各州指定屬於自己的一組選舉人(為各州公民)。實際上,選票上通常也不會另列出這些選舉人的姓名,而是以「支持○○人的選舉人」表示之,並採「贏者全拿」的全州計票方式( 緬因州與內布拉斯加州除外)。

  更特殊的是,當各州公民選票開票作業完成之後,新任總統、副總統形同揭曉。但法理上,各州的選舉人,仍應在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如2004/12/13)於各州首府集會,並分別投票給自己所屬黨派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然後再將選票密封轉送聯邦參議院。

  當聯邦參議員再度開出選舉人之票數時,係由獲得選舉人總數過半數者,當選總統、副總統。若無人過半,則由眾議院選舉總統,並以一州一票且相對多數決的方式,就選舉人票得票數最高的前三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此時,參議院另可選舉副總統,並由所有參議員個別投票,且從選舉人票得票數最高的前兩位候選人中選出副總統。

三、陪襯美國總統選舉的其他選務
  必須注意的是,每當美國總統選舉舉行之際,各州選民也必須同時改選聯邦眾議院的四百卅五位眾議員,以及聯邦參議院的三分之一席次;甚至有些州的州長選舉,或是州(甚或地方)的公民投票,也都與總統選舉合併舉行。

  質言之,眾議員的全部改選、參議員的三分之一改選,以及若干州長的改選、州(甚或地方)的公民投票,均屬陪襯美國總統選舉的其他選務,從而在「母雞帶小雞」、「主議題帶動次議題」的選舉效果下,的確很有機會出現所謂的「衣尾效應」(或稱為「裙擺效應」),而破除「分裂投票」的迷思。

  單以州的公民投票為例,就在2004/11/02美國總統選舉舉辦之際,許多州亦附帶多項議題公投,如:科羅拉多州的選舉人制度變更與否,阿肯色州、喬治亞州、肯塔基州、密西根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州、奧克拉荷馬州、俄亥俄州、猶他州,以及俄勒岡州的同性戀結婚權利承認與否,加州的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與否等項議題,共計三十四州、一百六十三項公投議題和總統選舉「綁」在一起,同時舉行。

四、2004年美國總統的選舉文化、選舉風氣
  其實,2004年的美國總統,無論是選舉文化抑或是選舉風氣都和台灣極為類似。例如:

  (一)選民熱衷總統大選,導致總統選舉投票率向上攀升(約58%至60%左右的投票率,甚至上看65%,篤定比2000年的51%高出許多);也就是說,選民不論年齡、膚色、收入、教育程度、性別、州籍和黨籍,對總統選情的關心度都非常投入。

  換言之,台灣總統選舉期間因意見不合而導致家庭失和、夫妻反目、兄弟翻臉、朋友齟齬的場面,在今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期間,可說是屢見不鮮的,即連加州州長阿諾都以在夫妻之間出現類似的問題。事實上,2004年的美國總統選舉已經搞得家庭聚會、超市購物、餐館飲食、電話聯絡、網路對戰,出現「藍紅對抗」的分裂局面,而藍是指民主黨,紅則是指共和黨,跟台灣的「北藍南綠」幾乎沒有兩樣。

  (二)選舉花招百出,即連複式動員、賄選事實、政治分贓也時有所聞。以2004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在選戰期間(尤其是投票前夕),民主黨、共和黨的政治義工都採舉積極的選舉策略、行銷技術,如親自登門造訪、不斷電話催票、廣發電子郵件,及四處發放傳單,甚至提供「賄選型態」的免費服務,如無料照顧小朋友、免費接送老人家,搭載身障人士前去投票,或是提供點心、餐飲吃到飽,再不然就是送T恤、內衣褲或致贈游泳池、遊樂區的招待劵等。

  不僅如此,偏好選舉酬傭,也是美國總統選舉體制的特色(當然,台灣也是如此)。蓋選前各方即揣測,若布希獲得連任的話,國防部長、司法部長就會換人;反之,凱瑞當選的話,則囑意女性出任司法部長,也會讓魯賓回鍋財政部長,甚至以選舉幕僚布蘭德(普林斯頓大學的經濟學家),頂替現任的葛林史班。

五、2004年美國總統選舉再度緊繃、選務爭議再起
  就在2004年3月,台灣的總統選舉爭議尚未結束,美國總統的選舉爭議也再起。極為類似的情形是,台灣藍綠對決的結果,幾近於是49.9%比50.1%;至於,2004年美國「藍紅對抗」的比率則是49%比51%左右。

  更重要的是,2004年的俄州(俄亥俄州)就猶如2000年的佛州(佛羅里達州),也因為選情的空前緊繃,使具備爭議的「臨時票」成為選務爭議的關鍵焦點。質言之,整個投票程序中,因部分選民資格遭受質疑,依法先領取「臨時票」投票,但依俄州法令規定,這些「臨時票」需經11天的查證程序後,始得開票(估計有17萬5000張以上);而該州「藍紅對抗」的得票差距卻小於「臨時票」的總數,若含其他不在籍投票的爭議在內,恐怕又有選舉訴訟的問題即將產生,並有待司法部門介入解決(坦白說,不認輸或不肯認輸的選舉文化、選舉風氣,在美台兩國之間,還真的很像呢)。實際的情形是,就在美國總統選舉投票前夕,布希(共和黨)和凱瑞(民主黨)的紅軍、藍軍等兩大陣營早已在俄亥俄州打起選戰官司,而且選後的爭議依然會促使雙方不斷上訴,並進行選舉訴訟攻防戰(和台灣的另闢選舉訴訟戰場,根本沒什麼差別)。

六、結語:美國總統選舉對民主選舉的啟示
  頗令人失望的是,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選務程序、選舉文化,以及選舉風氣,跟台灣總統選舉相比,似乎並沒有必較公平耶!?舉例來說,美國總統選舉的「公正性」就備受質疑,像是:(一)投票機制不夠透明,有「作票」舞弊之嫌,因為某些州已引進觸控式的電腦投票機,惟由於無法再度查證選民的投票記錄,透明度顯然不足;(二)選務的黨派色彩濃厚,極為不公,如各州均由黨派色彩濃厚的「民選官員」、「政務人員」監督選務都是弊端,還時常違背利益迴避原則(如:密蘇里州係由州務卿布朗特擔任選舉監督人,但他同時也是該州州長候選人,明顯違反「當事人不得兼為裁判人」的原理原則,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最後,我還是得再問問讀者一個問題,那就是:「美國的總統選舉真的就比台灣的總統選舉公平、公正嗎?」如果不是的話,我們為何必需師法美國的民主選舉呢?如果是的話,證據何在呢?更根本的問題是,為何我們總有人老是瞧不起台灣自己的選舉文化、選舉風氣呢?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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