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本站內容
所有網站
常見問題
|
我的信箱
|
PChome
水瓶鯨魚初冬最新小說
5題★短句考考你的中翻英
李麗珍脫到只剩內褲?
國營企業大舉徵才要搶要快
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台灣の政治と法律
本站為陳朝建(陳誠老師)為感謝指導恩師林水波、莊錦農等教授之諄誨,特闢以公共治理與地方治理為主的教學網站;並冀藉此轉型為「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歡迎引註轉載或留言提問,惟請勿探詢考試準備方式或試題解答,或另私下E-Mail函詢。
首頁
關於本站
留言板
相簿
名片
文章地圖
Macoto Chen的留言板
留言數:684
我要留言
林青
留言主題:列印
老師常看您網站最近列印出來字會切到是否可調整
2009-11-27 16:31:28
台長回應
如何調整~我真的不會~但您可以先複製到word檔再列印~
2009-11-28 06:37:35
黃琳琳
留言主題:遷讓房屋與騰空標售一次補助費屬私經濟行政與給付行政範籌
陳老師你好:
原配住眷屬宿舍為台灣省公路局所管有省有眷舍,該局依公路法改組成立台汽公司,該公司目前為政府獨資國營事業,眷舍所有權登記台汽公司,目前政府持有100%股權,台汽公司以私法人所有主張該眷舍不適用中央機關學校國有眷舍處理辦法,以民法第470及767條訴請騰空遷讓,合法現住人主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9.102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6.14條88年修正眷舍辦法第16條.信賴保護原則平等權等,一審判決私法自治,公法法律規範全排除,上訴主張該私經濟行政與給付行政應受憲法平等權法律保留及行政院令函等羈束,然公司法人非行政機關,於公司成立前原使用借貸已成立,依法任用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時准予續住至眷舍處理時,卻無從依眷舍處理辦法處理,營利性私經濟行政公司法人處理眷舍是否得主張釋字457號解釋意涵?
謝謝.
黃琳琳敬上
2009-10-29 23:53:45
台長回應
是可以如此主張,另各位如有疑問請盡量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發問,網址: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9-10-30 05:47:48
張穎梅
留言主題:有關里長判刑6個月,解職案?
老師您好:
我是88年參加升等考試您的學生、也是樹林市公所您的學生,9月份因同事退休臨時接下他的自治業務,現在遇到了一個問題不知如何解決?問過縣府、問過律師,答案不一,所以鼓起勇氣,麻煩老師!
有一位里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12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000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96年度訴字第3368號)。檢察官及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000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97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98年度台上字第5123號)。
現在,不知是否直接可依地方制度法第78、79條停止、解除其職務?〈我認應該立即解職〉,為還是還要參考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役,就不需解職嗎?〈縣府有長官認為,請公所研究〉
以上,麻煩老師指導,謝謝!
2009-09-24 14:03:46
台長回應
本案處置方式,依法應即予解職......,另各位如有疑問請盡量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發問,網址: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9-10-30 05:48:22
魏幼偉
留言主題: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的日期一定要在每年的5月、11月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 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其中僅規定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並未規定在5月或11月。如果今(98)年預定在10月召開定期會,可以嗎?如果可以,那麼下一次定期會的召開時間應該在99年4月,對不對?
2009-09-22 16:23:18
台長回應
可以,對。另各位如有疑問請盡量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發問,網址: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9-10-30 05:48:43
許\\\燈國
留言主題:幫我解答 感恩!
有誰知道違建不能申請補習班是跟據哪條法規
請幫我解答 感恩!
2009-09-15 01:29:45
小魚
留言主題:邀請講課
老師您好~
因本公司承包公家機關的案子,需辦教育訓練~
想邀請老師講課 (有關行政程序法)
時間為6/27或6/28,估計1小時半的課程,地點在台北劍潭
麻煩囉~
plkkfvz@job101.com.tw
2009-05-03 00:28:49
台長回應
您好,有關台端留言所詢,經查詢個人行程後,發現那兩天之中對個人而言,如能6/28上午講課 (有關行政程序法)較能配合,詳細情形請再與我聯絡,
陳朝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9-05-03 05:56:52
銘傳生科學生
留言主題:關於交通事故的官司問題
陳老師您好,我叫劉家桓目前是生科系四年級乙班的學生,在此先感謝老師撥冗閱讀此封信件,學生因日前遭受交通事故,故在後續處理上有很多的問題一一浮現,在無助之下,由公事同學方面得之老師專業為教導法律相關,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幫助,因此在此想向老師請教一些相關法律問題。
如交通規則的責失問題,以及後續的賠償問題等,欲向老師請教眾多疑問,如我被對方撞傷骨折住院,而對方再調解會中還要求我賠償高達20萬的賠償金,然而高達20萬的金額,並非還在求學階段中的我能夠負擔,加上被撞傷的是我,受傷還要我賠償肇事者在情理上讓我無法接受。
且我自己本身的住院費用加上交通工具的維修就將近五萬元,並且還有下學期的學費等問題需要負擔,而出庭若需請委任律師更非我能力所及。
目前此交通事故案件因無法和解將送往法院處理,對方並在調解會下撂下狠話指出若我不與他和解,則在法院中決對不只20萬的賠償金而已。因此想向老師求援,詢問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包括我是否必然須賠償如此高額的賠償金,或者我是否在此案件中站穩有利的立場,甚至能向對方求償等等問題。
詳細的過程及內容,我已盡可能的詳述在網路硬碟Word文件中,還煩請老師能撥空看一下整個過程,若老師能給予學生一些意見,建議,或者是解決方法,學生在此感激不盡。
在此先感謝老師讀完此留言,並祝老師新年快樂。
學生 劉家桓
網路硬碟分享名稱:車禍事故
2009-01-25 01:23:14
台長回應
本案責任歸屬係依交通事故鑑定結果為之,並非依台端或對造之片面之詞所述,若該結果對台端有利,台端自無須對其告訴有所惶恐,相反的,亦得提出有利於自己之告訴與賠償,反之則否......
2009-01-25 17:57:11
苑裡人
留言主題:任期是否中斷
本人服務學校之校長第一任自91/02/01至95/01/31,而後來縣長基於縣內整體考量95/02/01至95/07/31開始為代理校長而且職章為代理校長○○○,而95/08/01開始至99/07/31去除『代理』二字職章為校長○○○,那半年代理校長算不算連續服務八年?因為地方人士希望校長能延一任,校內而有不同看法,自己認為任期中斷,不是有規定校長每一任均須經遴選程序包含連任,那半年代理校長應該是校長回歸本校教師,而且未經遴選程序而且職章代理校長--應是正式校長未產生前過度期,所以認為是可以延一任。老師你認為我的看法是否正確?還有本縣有位校長97/02/01退休,縣府派儲備校長代理對外行文代理校長---,半年後經遴選程序就地真除為校長---,結果也有人有認為該校長任期要從代理開始算假如有連任八年,我是認為應該從半年後經遴選程序就地真除為校長開始算才對,老師能否指點到底那個說法怎樣才正確?
2009-01-16 15:03:06
台長回應
代理校長固然與校長係屬二事,惟是否合併計算應依各該專業法令及相關函釋而定,愚見以為如各該專業法令及相關函釋認為應合併計算的話,並非不可......最後,還是敬託各位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9-01-18 05:14:58
小林
留言主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條是否為不真正溯及既往
本人社區法定空地於民國85年被建商賣予其中一戶,目前該圍起強佔並揚言對干涉者檢舉違建,以致難以形成管理委員會,若引用85年後增修條文是否有效?若回答,感淚不盡!
2008-12-03 12:48:30
台長回應
您好(與大家好):再度拜託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至於本案非筆者專長,實難以敬復,尚祈見諒.....最後,還是敬託各位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8-12-03 13:47:11
bli3115
留言主題:關於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罰責
報載北縣自治條例第11條「飼主或業者對應履行事項未履行者,政府可處5千元至30萬元行政怠金或代履行」,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款罰鍰的限制,請陳老師惠予解答。謝謝!
2008-12-03 09:32:37
台長回應
您好(與大家好):再度拜託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至於本案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須視是否有其他專業法律之授權而定,另本案所稱之怠金或代履行與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款所稱罰鍰,亦有不同.....最後,敬託各位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8-12-03 10:56:31
李育逢
留言主題:陳老師您好,跟您請教一個問題
老師您好,好懷念以前上課的時光喔
若中央民代或地方議員辦公室來函,
就說是為了「問政」的需要
要求我們機關,提供下屬員工之相關經歷資料
問題就在,如果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而提供其所有的個人資料,包括履歷
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之規定。
(中央民代為問政需要,以其國會委員辦公室名義來函「非立法院秘書處來文」
請地方行政機關學校提供員工個人資料時,該地方行政機關學校可否拒絕)。
哀...我們機關最近碰到這樣的問題
不好意思喔,如果老師有空
可以幫忙解或嗎
真的感謝老師您的幫忙喔
學生 育逢敬上
2008-10-13 00:17:52
台長回應
台端所詢揭諸於下文相關文章內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491997
2008-10-13 17:28:10
vivian chen
留言主題:阿里山火車翻車事故,肇事者照價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陳老師,您好:
根據報載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下午,阿里山森林鐵路一列小火車失控翻覆在阿里山站到神木站之間,造成十七人死亡、一百八十七人輕重傷,主管機關林務局共支付死者和傷者一億四千九百多萬元賠償金。
事後調查,肇事原因是列車長蘇銀福、司機蔡振森、阿里山車庫技術士劉百岳及檢車士溫福銘等人的作業疏失,沒有開啟角旋塞,以致煞車系統失靈才會釀禍.四人也因過失致死罪嫌,分別被判處三年到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事後林務局嘉義林管處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及監察院裁示,轉而向蘇銀福等四名有行政疏失的員工求償這筆近一億五千萬元賠償金。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決蘇銀福等四名被告必需支付.但其中蘇銀福、溫福銘已經死亡,賠償金額則改由家屬概括承受。
請問一: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由此觀之,林務局向「有行政疏失的員工求償」,適用的法規似乎國賠法比民法第188條規定來得適當,對嗎?
請問二:有關未成年人限定繼承可回溯乙事
據報載:溫福銘兩名子女現年分別只有十五、十二歲,在承受喪父之痛後,面對這筆鉅額賠償金,驚恐的不知如何是好。對此,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溫福銘家屬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也只能依一般繼承法理判決。雖然全案還可以上訴,但轉圜機會並不大。
又另一編報導:立法院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案達成共識,限定繼承以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為對象,不設期限,全面回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弱勢繼承人而言,修法後就算不拋棄繼承或未申請限定繼承,也適用限定繼承,不會像現行制度概括承受所有債務,因此可稱為強制限定繼承,只繼承財產,並負有限清償責任。(97.11.22)
就上述報導看來,溫福銘的兩名未成年子女是否應有「強制限定繼承」權?
謝謝! 麻煩您了。
2008-10-03 22:20:25
台長回應
您好(與大家好):再度拜託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至於本案目前兩提請參閱
債從天降 法律高牆何時倒
【聯合報╱陳業鑫/台北市政府訴願會主委】 2008.10.04 03:07 am
陳業鑫/台北市政府訴願會主委、家扶基金會民法繼承編修法推動小組委員(台北市)
五年前阿里山森林火車翻覆意外,造成十七死、一八七傷的慘劇。法院認定係因人為疏失致生事故,林務局因此付出將近一億五千萬元之賠償金。應負責之列車長病逝,檢車士則於刑滿出獄後自殺。這件慘劇,造成許多家庭破碎。不料,在事發五年半後,嘉義地院於九月廿四日判決命列車長及檢車士的繼承人,應該各自連帶賠償林務局三千七百餘萬元。
如果說這件交通事故,是交通專業人員未盡其專業責任所致;嘉義地院判決命無辜的繼承人,繼承列車長及檢車士所應負擔的侵權行為債務,就是包括我在內的法律人未盡專業責任所引起的災禍。
也是法律人的馬總統,在競選期間曾提出人權白皮書內,有如下文字:「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而這樣的修法主張,也是個人長久以來一直推動的修法方向。
立法院於去年十二月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修正條文,使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無須向法院進行任何程序,即當然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並無期限地溯及適用於修正前之繼承債務案例,從此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即無須面對龐大繼承債務帶來之危害,債權人亦能就遺產取償,實為貫徹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主義之進步立法。當時部分反對修法者,恫嚇此種修法將導致金融失序、民眾借不到錢云云,於今日觀之,證明是危言聳聽。
尤其近日由美國開始之全球性金融風暴顯示,只有不負責任的投機及貸放,會釀成金融風暴,限定繼承之立法不但不會引發任何金融問題,反而會促使金融業之徵信、授信人員在決定是否貸款予借款人時,落實5P原則—即評估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透視(Perspective),而不會寄望於債務人死亡以及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不確定因素。
現行之民法繼承編,可說是「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鋸箭式修法,把人民因不知法律而將繼承龐大繼承債務的風險,用「是否成年」、「是否曾受禁治產(監護、輔助)宣告」,劃分為兩個不同的承受族群。許多民眾努力奮鬥一輩子,省吃儉用,背負龐大房貸,才僅能購得小屋安身立命,卻可能因為一個只有血緣關係,而長期未聯絡的親人過世,莫名背負龐大繼承債務,導致財產被扣押,夫妻失和,手足反目,許多年輕人因為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自覺人生已無奮鬥希望,不是自暴自棄,甚至結束生命,就是轉入地下經濟活動,隱藏自己財產,或是借用,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最近賦改會研議將遺產稅稅率降至百分之十,是為了讓許多有錢人的資金能夠回流台灣,不過對於暴露在繼承龐大債務風險的廣大中下階層民眾來說,如何避免債從天降,才是最真實、必要且迫切的課題。如果要將台灣社會營造成一個窮人有機會翻身的環境,修正繼承法將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避免貧富差距繼續擴大、阻止財富分配繼續M型化的方案之一,非做不可。
巍立於阿里山數千年的神木,也終有倒下的一天,但繼承債務的高牆究竟何時倒下,就要看法務部及立法院相關主事者,何時願意落實馬總統在人權白皮書中對全體國民的莊嚴承諾。
【2008/10/04 聯合報】
2008-10-04 19:11:37
學生
留言主題:關於警察吃案的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銘傳公事3甲的學生
最近家裡發生一些事
有些問題想請教老師
想請問老師的聯絡方式
謝謝老師!!!
2008-07-14 01:09:58
台長回應
既然是自己系上的學生
則教師的聯絡方式就在系網可以找到了啊
或是問同學也可以知道的啊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008-07-14 06:04:36
lyl
留言主題:法規命令抑或是行政規則
陳老師您好:
請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參考書目表]
如何判斷是法規命令抑或是行政規則?
謝謝.
2008-07-07 11:52:25
台長回應
台端所詢該表係屬行政規則(中央行政命令如未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七種名稱命名者,在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後,即屬行政規則)。另再次敬託的是,日後台端或讀者擬再提問的話,仍請移駕至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部落格的化台灣政治法律學院)之留言版提問,以便於管理......
2008-07-07 19:42:08
苑裡人
留言主題: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
六月底服務學校人事室敬會校內職員,為公務員97終身學習時數71小時以上,而今年一月及四月之中央轉來公文敬會校內職員則規定只要40小時以上,問人事室則推說縣府規定照做,因為就算要規定71小時以上照常理是應是次年98年,那有年度中增加30小時那麼多,能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2008-07-05 19:16:41
台長回應
您的主張雖然有理由,但依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規定觀之,該類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另外由於地方之七十一小時規定在中央四十小時以上仍應優先適用,當然再度強調的是,您若擬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是有其理由的,可以據此理由向縣政府提出申復,或是轉依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與再申訴以資救濟。另日後台端或讀者擬再提問的話,請移駕至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部落格的化台灣政治法律學院)之留言版提問,以便於管理......
2008-07-06 06:57:51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下一頁›
最末頁
第 1 / 46 頁 , 共 684 筆
下十頁»
▲TOP
我要留言
* 留言人:
E-mail:
個人網頁:
留言主題:
悄悄話:
否
是
留言內容:
* 請輸入識別碼:
(有*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