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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2 10:51:19| 人氣1,1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舉政治:配票污名化的反思—配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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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票策略被污名化了,筆者忝為知識份子,認為有必要對此爭議問題進行反思,我的理解是:配票無罪!請看......

  近期立委選戰逼近之際,藍綠陣營配票與否的爭議議題,再度成為輿論的焦點,並備受各界批判,甚至將配票予以「污名化」的論調,也大有人在。

  學理上,所謂的配票就是指選舉機器、政治精英鼓勵政黨認同的選民,將選票集體平均分配投給同黨內或同聯盟內的各候選人,以力求黨派議會席次極大化的行為。依此,無論是對政黨或選民而言,鼓勵並接受配票將是「理性選擇」的投票行為,也是倡議政黨政治的基本作法(與政黨比例代表制、單一選區制相同,都是鼓勵選黨不選人),真的就不好嗎?

  探究其實,若主張配票就是干涉選民自主意願的不當之舉,除會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連動影響選舉結果,也會導致「選賢舉能」的理想無法實現,並讓民主政治向下沉淪的論調,仍屬「打擊錯誤」的論述!

  畢竟選舉期間、競選活動的各項訴求與手段,無論是政見議題或是選舉花招,甚或選舉制度的重新設定,還是特殊事件的突然發生與否,都會影響選民的自主意願並改變其投票行為。也就是說,選民從事投票行為的自主意願,本來就是各種變數盤根錯節、交錯綜合所影響的「依變項」而已;抑且,政黨「鼓勵」配票之舉,絕非是影響選民自主意願、投票行為的萬靈丹,更非十惡不赦的選戰策略。

  蓋反過來說,如果配票是極為不當的選舉策略,那麼多數歐陸國家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就是很不好的制度設計,因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就是「強制」選民配票,即要求選民只能「選黨不選人」,且選民未必可以改變政黨名單的候選人順位(當然,「開放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除外),照樣也會使良莠不齊的候選人共同當選為國會議員,除非政黨經過嚴格的內部自律!

  正確的說法是,配票策略的「外部性」並不在於選民必會選出良莠不齊的候選人,而是政黨(或政黨內的特定精英,尤其是「莠」的參選人)卻極可能得藉由配票策略的成功運作,轉為「搭便車者」(free-rider)。換言之,沒有「政黨自律」的民主政治,才會導致配票的結果不好,但絕非配票策略將導致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的嚴重失靈。

  更精確的說,配票策略的「外部性」,絕非僅在於會誘導公民選出良莠不齊的候選人,而是經過配票之後,各政黨的席次率、得票率之間,也很有機會出現極大的「不比例性」(無論是over-representation或under-representation),從而導致議會政治、法律政策無法有效反映真實的民意,以及多元社會結構的需求,這才是重點!

  也就是說,歐陸模式「強制」選民配票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還可以兼顧民主的「比例性」,不至於使政黨的席次率、得票率顯失均衡,即使這是「配票」的選舉制度;相反的,藍綠陣營、朝野精英「鼓吹」選民配票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選舉制」才是台灣模式向下沉淪的元兇!

  無論如何,政黨「強制」選民配票(如上開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或是「鼓勵」選民配票(即連英美式的國會單一選區制,也是鼓吹選民配票,更是形同於「強迫」選民在兩黨政治間「選黨不選人」),都應該予以嘉勉;質言之,配票無罪,因為這是走向政黨政治的必經道路。

  反之,選民若樂於接受配票,也將是「選黨不選人」的開始,當然是政黨政治的表現,理當也應予以鼓勵才是;最麻煩的是,台灣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選舉制」似乎真的比較不適合配票,因為「外部性」的問題無法有效解決,可是我們卻也不能因此就將配票政治予以「污名化」了,畢竟配票是民主政治中無罪的投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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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業在2004/11/03登載發表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15版),該報標題是:「配票機制 違反民主?」;又該報編輯修正刊登全文為:

  近期立委選戰逼近之際,藍綠陣營配票與否的爭議議題,再度成為輿論的焦點,並備受各界批判,甚至將配票予以「污名化」的論調,也大有人在。

  學理上,所謂的配票就是指選舉機器、政治精英鼓勵政黨認同的選民,將選票集體平均分配投給同黨內或同聯盟內的各候選人,以力求黨派議會席次極大化的行為。依此,無論是對政黨或選民而言,鼓勵並接受配票將是「理性選擇」的投票行為,也是倡議政黨政治的基本作法(與政黨比例代表制、單一選區制相同,都是鼓勵選黨不選人),真的就不好嗎?

  探究其實,若主張配票就是干涉選民自主意願的不當之舉,除會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連動影響選舉結果,也會導致「選賢舉能」的理想無法實現,並讓民主政治向下沉淪的論調,仍屬「打擊錯誤」的論述。

  畢竟選舉期間、競選活動的各項訴求與手段,無論是政見議題或是選舉花招,甚或選舉制度的重新設定,還是特殊事件的突然發生與否,都會影響選民的自主意願並改變其投票行為。也就是說,選民從事投票行為的自主意願,本來就是各種變數盤根錯節、交錯綜合所影響的「依變項」而已;抑且,政黨「鼓勵」配票之舉,絕非是影響選民自主意願、投票行為的萬靈丹,更非十惡不赦的選戰策略。

  蓋反過來說,如果配票是極為不當的選舉策略,那麼多數歐陸國家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就是很不好的制度設計,因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就是「強制」選民配票,即要求選民只能「選黨不選人」,且選民未必可以改變政黨名單的候選人順位(當然,「開放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除外),照樣也會使良莠不齊的候選人共同當選為國會議員,除非政黨經過嚴格的內部自律!

  正確的說法是,配票策略的「外部性」並不在於選民必會選出良莠不齊的候選人,而是政黨(或政黨內的特定精英,尤其是「莠」的參選人)卻極可能得藉由配票策略的成功運作,轉為「搭便車者」(free-rider)。換言之,沒有「政黨自律」的民主政治,才會導致配票的結果不好,但絕非配票策略將導致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的嚴重失靈。

  更精確的說,配票策略的「外部性」,絕非僅在於會誘導公民選出良莠不齊的候選人,而是經過配票之後,各政黨的席次率、得票率之間,也很有機會出現極大的「不比例性」(無論是over-representation或under-representation),從而導致議會政治、法律政策無法有效反映真實的民意,以及多元社會結構的需求,這才是重點。

  也就是說,歐陸模式「強制」選民配票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還可以兼顧民主的「比例性」,不至於使政黨的席次率、得票率顯失均衡,即使這是「配票」的選舉制度;相反的,藍綠陣營、朝野精英「鼓吹」選民配票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選舉制」,才是台灣模式向下沉淪的元兇。

  無論如何,政黨「強制」選民配票(如上開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或是「鼓勵」選民配票(即連英美式的國會單一選區制,也是鼓吹選民配票,更是形同於「強迫」選民在兩黨政治間「選黨不選人」),都應該予以嘉勉;質言之,配票無罪,因為這是走向政黨政治的必經道路。

  反之,選民若樂於接受配票,也將是「選黨不選人」的開始,當然是政黨政治的表現,理當也應予以鼓勵才是;最麻煩的是,台灣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選舉制」似乎真的比較不適合配票,因為「外部性」的問題無法有效解決,可是我們卻也不能因此就將配票政治予以「污名化」了,畢竟配票是民主政治中無罪的投票行為。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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