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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3 10:00:00| 人氣7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稿 系列報導十三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濫權惡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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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系列報導十三(撰稿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電話0933-355-656

請轉載或轉貼,讓貪官污吏無所遁形,功德無量。

http://img222.imageshack.us/img222/5694/92425284.pdf

http://mypaper.pchome.com.tw/jamesyuanchen123/post/1323241958

http://jamesyuanchengreat1.blogspot.tw/

http://blog.yam.com/jamesyuanchen/article/55950855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陳德新、林昱梅、林秀蓮、姚思遠、陳清秀、林素鳳等所為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10138793 號偽造公文書決定背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違反公法契約及違憲解聘陳昱元老師,濫權惡性重大,迄今逍遙法外中。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為圖利安排自己人事,「虛構事實」、「曲解法

令」,偽造公文欺騙行政院及法院,在二年二次停聘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得逞後,違法食髓知味又意圖二次偽造公文書「不續聘」陳昱元,教育部雖查獲並行文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學校欺騙已發,教育部不但不查不究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人事主任王本賢偽造公文書觸法,人事處長陳國輝、二股股長陳惠娟、主辦丁士芳等最後還包庇校長蕭泉源違法解聘陳昱元老師並列冊終生不得錄用,毀陳昱元老師30 多年服務教育界的成就,也斷陳昱元老師未來運用專長繼續服務人類社會的路,泯滅人性的惡毒手法,監察院不查,法院包庇,澎湖及台北地檢署吃案,上書馬總統如石沉大海。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書,也不分青紅皂白,不查事實真象,「照單全收」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虛構事實」、「曲解法令」偽造公文,不理會訴願人陳昱元老師訴願書內容,官官相護包庇護短的情節相當嚴重,今起連續揭發「犯罪組織治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真象,請社會公評。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10138793 號偽造公文書「違反公法契約」及「違憲」所為行政處分「解聘案」決定書,其違法事實如下:事實欄中所載「訴願人原係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澎湖科大)應用外語學系專任講師,該校以其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款規定情事,經該校應用外語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人文暨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澎湖科大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以下合稱三級教評會)決議,並陳報教育部9686日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B號函同意後,以96815日澎科大人字第0960005818號函自96814日起至97813日止停聘1年。」前述違法事實:(1)以訴願人依法提出「訴訟」爭取「訴願人法定人權法益」,教育部及澎科大為掩飾學校不法行政,刻意以「興訟」「行為不檢」解讀並停聘訴願人,嚴重違反「公法契約」內容「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也違反憲法「訴訟權」、「工作權」、「人格權」的規定。(2)以訴願人「寄電子郵件」給學校同仁表達學校違法處分訴願人,教育部及澎科大為掩飾學校不法行政,刻意解讀「寄電子郵件」為「行為不檢」停聘訴願人,嚴重傷害訴願人憲法「訴訟權」。

 

訴願人自65年起執教,84年起迄今長聘任職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二次榮獲行政院資深優良教師表揚,98年剛通過教育部教師評鑑,何以短短時間內會有教育部所述「行為不檢」、「教學不力」等的巨變?這不是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嗎?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當一位行政主管有權但無制衡力量,說謊到了像呼吸一樣自然,甚至為了掩飾自己的罪行而設計害人,這會是行政或司法公平正義嗎?以行政主管權勢主導成立校長所屬意的教評會委員及申評會委員利用抹黑方式來整肅異己,這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三任校長以來,陳正男(現職南台科大)、林輝政(現職台大)、蕭泉源(海洋科大借調現職中)等的領導作風。據悉,三位校長來自教育部「既得利益集團」圈內人,「違法行政」薪火相傳迄今。校長遴選委員會都是同一幫人,為了圖利自己名利也是犯罪組織治校違法行政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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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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