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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8 17:15:32| 人氣1,1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The Show Must Go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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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問我的寫作計畫有沒有改變。大致上是沒有。不過,華盛頓狙擊手已經沒有新東西,因為嫌犯中有未成年人,所以不會被大幅報導,算啦,該寫的好像也寫得差不多了。

那個老爸故意在前妻及子女住所附近地帶犯案,前妻擁有子女監護權,他還一度綁架過自己的子女不成,最後乾脆自己去收養一個。開槍示威的動機很明顯。這位老爸的個性也確實難以相處,行徑怪異。

希望我不是戴著有色眼鏡來看這位仁兄,不過法院若要組成一個適當的陪審團,似乎頗為困難,有如當年的林白案,事先媒體已經大肆報導,稱之為世紀大審,就像現在台灣人都知道王筱嬋、鄭余鎮、薛楷莉、璩美鳳及陳進興一樣(天哪,把這些人放在一起,我會被搥的)。在美國,媒體報導權與訴訟當事人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是兩項同樣源自憲法權利法案、卻互相衝突的基本權利。

一、法庭上的攝影機

自法庭攝影機出現以後,爭議始終不斷,1920年代美國的小報上經常刊登法庭審判的平面照片。1917年,伊利諾州最高法院(州法院,不是聯邦法院)就要求州內的審判庭不得允許攝影。1918年聯邦最高法院則在Toledo Newspaper Co. v. United States, 247 U.S. 402(1918)一案的判決中,允許下級法院以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的名義去對付一些七嘴八舌批評審判中案件的媒體。(雖然到了1941年他們又限縮了這個意見),但由此也可見法院跟媒體始終相處得不很愉快。

法院想保持莊重,也不喜歡記者大人指導他們該如何進行案件,但是媒體總是把法庭搞得像馬戲表演,律師們也很喜歡在媒體前裝腔作勢、爭取曝光的調調。因此,媒體及法院常常為了報導問題,由公親變成事主,雙方帶開另闢戰場,狠狠幹上一架。

訴訟真正登場前,媒體戰早已開打,所謂「預審的公開」(Pretrial Publicity)經常嚴重影響到審判的公正性,對於仰賴陪審制度的英美法院,組成一個不受媒體報導「污染」的陪審團,真是一椿不可能的任務。無奈的是,即使是開國元勳傑佛遜,在1787年制憲時也曾經說出「政府與媒體,如果非要二選一,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媒體」這樣「打擊政府威信」的話,既然法院也是政府的一個部門(branch),當然也得摸摸鼻子,承認自己扮演的是個不討喜的角色。大致說來,法院經常站在媒體這一邊來打擊行政部門,然後自己也得跟著對媒體讓步。但是,忍受媒體批評是一回事,法庭給不給媒體拍,又是另一回事了。

1927年有位巴爾的摩的法官就忍無可忍地用藐視法庭的罪名,狠狠地修理了一位攝影記者。藐視法庭是一個可以進行即時強制的名義,嚴格說來,藐視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的,一種是刑事的。前者是一種強制處分權,目的在立即恢復法庭秩序,就像拖吊車一樣,吊車來了一拖就走,沒有第二句話可說。法官大人驚堂木一拍叫你滾,王朝馬漢張龍趙虎董超薛霸加上黃天霸跟黃飛鴻這些如虎似狼般的衙役,就馬上狐假虎威、狗仗人勢地撲上來,把你硬生生地架出去。後者則根本是一項刑事罪名,要經過起訴、審判,最後當然可能坐牢嘍。

看過Majestic的朋友們應該不解,金凱瑞不去面對那些主持非美調查的國會議員又怎麼樣?台灣的立法委員只有拼命做選民服務,那裡敢來發傳票,還恐嚇選民抗傳即拘?實在是因為,美國國會在發動調查權時,也擁有類似法院這種「藐視處分權」,金大寶貝如果不去,恐怕要坐半年以上的牢。

二、進化論訟案

1925年田納西州的德頓市(Dayton)進行了一場「猴子審判」,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何謂「猴子審判」?就是辯論學校得否教授進化論(evolution)。各位看倌一定覺得奇怪,進化論有什麼了不起,大家不是都在教嗎?我們不也常到動物園去看我們紅屁股的遠房表兄弟,彼此齜牙咧嘴、互相取笑一番?問題是,老美雖然觀念開放,獨獨碰到上帝就很凍末條,即使現在國會開議,還得進行聯合祈禱,希望上帝能夠蒞臨指導一番,台灣的政治人物有這麼虔誠的,大概只剩下謝長廷了。

達爾文說人類的老祖宗是猴子,讓那些在教會裡憑著聖經說:「人類是上帝用泥土捏出來的玩偶」主張「創造論」的大人先生們覺得很感冒,甚至有些州乾脆立法禁止在課堂上教授進化論。有一位高中老師John Thomas Scopes就違反了禁令,因而被起訴,要判處一百美元的罰金。一百美元並不是什麼太大的數目,但是銀子事小,真理事大,所以吸引了重量級的律師為史考普斯辯護,此人就是當今聖上崇拜的偶像-丹諾(Clarence Darrow)是也。控方也是赫赫有名的人物,我在先前寫過的「黃金十字架」裡提到的三屆美國總統候選人、威爾遜的前國務卿、進步主義的倡導人:威廉.布萊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

講到這裡,我又得離題一下,電影《女人香》裡,艾爾帕西諾在學校裡發表了一篇煽情演說,中間語帶嘲諷地說道 ”I don’t know who went to this place … William Howard Taft? William Jennings Bryan? William Tell? Whoever, Their spirit is dead.” 「我不知道誰來過這裡?威廉.霍華德.塔虎脫(美國第二十七任總統,他是「金圓外交」的創始人,更神的是,他下了總統之後還轉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陳總統參考一下吧)?威廉.詹寧斯.布萊恩(他三次參選總統最後一次就是敗在塔虎脫手下,夠悲情的)?威廉泰爾(這是耍寶,只因為他也是一個「威廉」)?管他的,他們都死啦!」

這次審判也是第一次透過收音機轉播的審判,由芝加哥一家電台取得獨家轉播權。該案承審法官John Raulston很滿足於這種受到注目的場面,不但允許在法庭內拍攝新聞影片,而且他還頗能配合媒體的要求,多把臉朝向鏡頭一點。法官最後代表上帝,在祂的國度裡伸張了祂的正義,判處史考普斯一百美元的罰金。但是媒體都忽略了一件事:法律規定,超過五十美元以上的罰金判決,必須是有陪審團進行的審判,換言之,法官不能自己單獨扮演神的僕人的角色。因此這項判決後來被上級法院推翻了。不過,秀既然已經落幕,也沒有什麼人注意這案件的後續發展。

大多數美國人對這個故事的認識是從舞台劇《風的遺產》(Inherit the Wind)來的。劇情描寫一群狂熱的宗教份子迫害一位科學老師,和一位辯護律師的英雄事跡。(老實講,不如去看《雙姝怨》The Children’s Hour吧!)

其實,這件事比戲劇複雜多了。田納西州雖然通過了這項法例,州長形式上也簽署承認這條法律,但同時聲明政府不會執行此法。反對這項法例的人,包括一些只想提高德頓市知名度的人,製造了一件「試驗性訴訟」。史考普斯是一位代課老師,他自願擔任被告的角色,當年他在學校是否真的教了進化論,至今也沒有得到證實。

布萊恩與丹諾兩人的宗教觀本來就很不一樣。布萊恩本人篤信聖經,但不是個老頑固。他認為創世記中的「日」字不是指廿四小時的一天,而是歷史上一段很長的時期,換言之,他解釋聖經的方式給他留下很大的迴旋空間。他之所以反對達爾文主義,主要是認為這種理論會鼓勵軍國主義,造成資本主義富豪剝削平民的惡果。

丹諾則是個「不可知論」(agnostic)的律師。他將布萊恩引上證人台,讓他以聖經權威的身份作證,然後在交互詰問時狠狠地羞辱了布萊恩。當丹諾達到了真正的目的之後,他便爽快地代表他的委託人認罪。所以,這案件表面看來進化論敗訴了,但是處罰並沒有真正被執行。這案件經過素以犀利刻薄著稱的記者門肯(H. C. Mencken)的渲染,再加上以後舞台劇和電影的宣傳,使得大家都沒注意到案件最後怎麼了。事實上,聯邦最高法院直到1987年的Edward v. Aguillard, 482 U.S. 578(1987)一案才做出判決,認定各州立法禁止教授進化論是違反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俗稱「第一修正案」)中「禁止建立國教」的條款。

三、林白案:未審先判

時間推移到十年後的1935年1月2日,被控犯下綁架飛行英雄林白(Charles Lindbergh)之子罪行的嫌犯、德國移民霍普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在新澤西州的Flemington的郡法院受審。法官Trenchard是媒體記者最討厭的那種龜毛老頭。他嚴格限制攝影報導,四位獲准進入法庭的平面攝影師只能在法庭休息時間、還有開庭前後的空檔來拍照。插個嘴,主持該案調查的新澤西州警察廳長H.諾曼.史瓦茲柯夫,就是1991年率領聯軍發動「沙漠風暴」打進伊拉克的美國大將軍史瓦茲柯夫的父親。小史瓦茲柯夫1965年在越南戰場服役時,曾經在第七騎兵團擔任指揮職務。第七騎兵團是什麼東東?沒有印象?去年四月上映由梅爾吉布遜主演的《勇士們》,就是在講1965年11月14-16日第七騎兵團受到北越正規軍的「熱烈歡迎」,因而傷亡慘重的故事。

當地的警長與五家獲准拍攝新聞影片的公司(當時電視只有納粹德國正在進行試播,1936年柏林奧運時才開始轉播,而且觀眾是透過公共電視機來看,電視當時並沒有普及到家戶,這一點有看過《接觸未來》的朋友應該都曉得)達成報導協議,在陪審團做出判決(verdit)之前,這五家公司都不得播出拍攝到的內容。當時法庭安裝了多部「隱藏式攝影機」(當然不是針孔啦,那時的攝影機都是笨重的35mm大傢伙,它們只是被藏在鐘裡、木箱裡或是陽台的欄杆上),為了增加光線,法庭內又特別安裝了幾個大燈泡,所以旁聽的觀眾頭上熱度增加了不少。

這次審判,愛熱鬧的門肯也沒有缺席,他將之評為「自經濟大蕭條復蘇以來的最重大事件」。世界各地的報紙蜂擁而至,法庭中臨時架設了成千條額外的電話線路,外頭的大街上充斥著關心審判過程的人群,這也是有聲攝影機第一次進入法庭,帶來的影響是,半個世紀後,法院禁止在審判時使用它們。

當時媒體跟一般民眾一樣,已經未審先判,認為美國人不會犯下這樣令人髮指的罪行(德國移民才會)。

有人形容法院的氣氛「像是嘉年華會」、「馬戲團在此演出」、「羅馬假期」。法庭原本只能容納260人,現在則擠進275位觀眾及證人,再加上135位媒體記者。因為林白的名氣之故,前來旁聽該案審判甚至成為紐約社交界的時尚,進出法庭的名人本身也成為被報導的素材。小販還在法院外頭販賣紀念品,包括疑為綁架所使用的梯子的複製品、法院造型的書夾、假的林白簽名照片、附有保證書的小林白頭髮(每包五塊美金)。星期天還有成群的觀光客湧入法院參觀。陪審團在進行會議時,法院外則有群眾高喊「殺死霍普曼、殺死德國佬!」的口號。

旁聽席上有人在看書或玩填字遊戲,讓人連想到小說《雙城記》中法國大革命後人民公審的奇景。街坊委員會的胖太太們一邊打著毛線,一邊從編織中閱讀她們過去所記錄的「證據」,樂不可支地看著被告被判決送上斷頭台。觀眾不但經常喧嘩到法官要出言制止,即使被告及被告的親屬也曾因為大聲斥責某位證人「你在說謊!」的戲劇化演出,而被法官加以警告。

總而言之,就是一團混亂。

該案的檢察官大衛.威蘭茲(David Wilenz)及被告的辯護律師愛德華.萊里(Edward Reilly)兩人都是媒體放話的高手。記者則鑽前鑽後找消息,應付不了報社的催逼,就乾脆自己瞎猜、自己編。最高明的當然是赫赫有名的赫斯特報系,他們付給霍普曼的辯護律師萊里兩萬五千元的費用,又與被告的老婆安娜簽約,承諾只透露獨家消息給該公司的《紐約晚報》(New York Evening Journal)。基本上,大家都「善盡職責」,也都做得有聲有色。

最後,霍普曼在1936年4月3日被大眾如願以償地送上電椅。

但是,就如同當時的喜劇演員,也是法庭的忠實觀眾傑克.班尼(Jack Benny)說的,「布魯諾真正需要的是第二次審判」。霍普曼至死都堅稱他是無辜的,連他的辯護律師(萊里私下認為霍普曼是有罪的,他的辯護態度相當隨便,但是與法庭的輕鬆氣氛倒是頗為一致的)到牢裡勸他認罪以換取減刑為終身監禁,他都予以拒絕。新澤西州的州長也發表看法,認為判決霍普曼有罪,並沒有讓事實的真相獲得澄清。但是,霍普曼還是選擇獨自坐上電椅。

七十多年來,有關該案的討論豈止上百萬字,支持霍普曼有罪與無罪的論者旗鼓相當,都顯得鐵證如山。不過,我個人很願意相信前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組專家 John Douglas的看法:霍普曼確實幹了這件案子,但是還有其他逍遙法外的共犯。他指摘警方在辦理這件案子的時候,沒有能夠堅持專業,讓林白限制了警方辦案的空間(蠻官方立場的),以致案件無法迅速偵破,不但錯失了一些有利的線索,也沒能順利突破霍普曼的心防。這是後話。

四、各種死刑(這一段像是多出來的)

講到行刑方式,我不得不又插個嘴,也許是受到《雙城記》的影響,大家以為斷頭台是嗜血、殘忍的。前者或許是,因為它確實被濫用了,甚至扮演提供類似八點檔連續劇的娛樂功能(法國大革命期間,被處死的人數約在40萬),後者其實不然,相對於過去的行刑方式,斷頭台是平民化而且象徵著平等精神的。

古時候,對平民執行死刑是採用絞刑,只有貴族階級才能獲得斬首這種痛快的死法。至於叛徒,大家看過《英雄本色》吧,那就得用凌遲的方式,讓他清醒地、慢慢地死去。所以,《人魔》中偉大的漢尼拔.雷克特醫師在一場有關中世紀的專題演講中說,猶大這個叛徒在地獄中被反覆地絞死,然後以利刃割破腹腔讓內臟外溢,那算是客氣了,因為那是死後的懲罰。(說明:馬太福音記載,猶大在耶穌受審之前就已上吊自殺了)。

有關女性的行刑方式,歐洲各地的習俗不一。有些地方認為絞刑會使婦女的裙下風光外露,不甚雅緻,因而主張應採火刑。但是,據說聖女貞德被處以火刑時,第一束火焰就把她的衣服給燒光了,讓北歐地區的人士覺得殊不可採,因此決定採用活埋的方式來執行婦女的死刑。

有些劊子手的砍頭技巧不見得高明,所以《哈利波特》中的「差點沒頭」因此一直無法加入心愛的俱樂部,享受當「無頭騎士」的快樂。斷頭台的發明,讓劊子手只要磨利鋼刀、操作機器就可以了,成為一門老少咸宜的行業。由於它的發明人吉洛丁醫師的名字,它被暱稱為「吉洛丁姑娘」。第一次試用在法皇路易十六身上,隨後又砍了他的瑪麗皇后,之後平民百姓、貴族政客都死在她的鋼刀之下。

浪漫派畫家大衛畫過一幅知名的畫作《馬拉之死》,描繪曾把羅蘭夫人送上斷頭台的雅各賓黨領袖、煽動家馬拉被奇女子夏洛蒂.科黛刺殺身亡的那一刻。這件案件在刑事法上,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因為科黛認為她的行為是「正確的」、「有益於社會大眾的」、「為民除害的」行動,也可以說是一種「確信犯」(我不能再節外生枝了…)。

大衛對死亡的題材有一種偏愛,數年後,他又畫出了「梅杜莎之筏」這幅陰鬱恐怖的作品,變本加厲,這回題材是標準的、聳動的社會新聞:一艘擁有不祥船名的巡洋艦在艦長的瘋狂帶領下於西非外海沈沒,之後在臨時編造的救生筏上發生船員人吃人的事件。

科黛最後被判死刑,也被送上斷頭台。她可能是所有上過斷頭台的人士中最安詳、最鎮定的一位,她的歷史地位還有待正確地評價。

至於電椅,看過《綠色奇蹟》的朋友們應該知之甚詳。有關毒氣室,除了有關奧丘維茲滅絕營之外,可以參考《終極審判》,金哈克曼演的那個老3K黨就是進了毒氣室。注射毒劑,據說也是納粹德國的發明。哎哎哎…不能再寫死刑了。我是一個不甚堅定的死刑反對者,但是,我不會像杜坎吉斯那麼政治正確(或是冷血)。

五、薛帕德案:法院全面反彈

林白案之後,法庭上的攝影機被加上負面的形象,即使不被認為是影響審判公正性的首惡,至少也是幫凶。1937年以後,美國律師協會要求全面禁止法庭攝影及收音機轉播,1952年,禁止範圍包括到電視。1946年國會也來湊一腳,禁止對聯邦法庭的刑事審判進行收音機及影像報導。

1965年代的Estes v. Texas案,詹森總統的朋友艾斯泰斯因詐欺罪被起訴,在州法院變更審判地點之後被迅速定罪。他提出上訴,主張攝影及廣播報導剝奪了他公平審判的權利(這項權利主要來自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1965年該案終於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認為,雖然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攝影報導造成Estes在該案中蒙受不利的結果,但是仍然推翻了州法院的有罪判決,理由是:單是電視攝影機在場就足以對陪審員、證人、法官及被告造成心理上的負面影響。

雖然判決書中已經暗示解凍的到來:「今天的判決不代表憲法全面禁止電視轉播各州的刑案審判」,各州也沒有完全禁止轉播,但是還有一段黑暗時期要走。

美國歷史上最轟動的公開報導影響陪審團的案件,是薛帕德案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1977),最高法院最後推翻俄亥俄州心理醫師Sam Sheppard的謀殺案判決。該案事實發生在1954年,Sheppard懷孕的妻子在克利夫蘭的家中慘遭殺害,警方迅速逮捕Sheppard並起訴。預審時,媒體記者已經去造訪過許多證人,並發表了不少不利於Sheppard的報導及言論,這原本是只能由檢察官來進行的事。某些訊息甚至從來沒有被引用為證據,但是媒體上一片有罪之聲,該案已經明顯過度公開。記者們在法庭上與陪審團、被告及辯護律師的距離又近得只有幾步之遙,他們的一舉一動都被詳細地報導出來。這些不只是惹惱了聯邦最高法院,也讓社會大眾對電視轉播極度反感。

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責原審法官沒能「控制好法庭內外的秩序」,也為下級法院指引迷津,提出了幾項保護被告免於過度曝光的方法:延後審判、變更審判地點以及隔離陪審團。

印象中,Discovery頻道還曾經為此案做過一個專輯。只是,古今冤獄又豈缺這一椿?看過獲得1937年奧斯卡最佳影片的黑白片《左拉傳》的應該都記得,左拉在眾軍官的咆哮中及法官明顯地偏袒下,慷慨陳詞的那一幕。奈何他個人單薄的力量難逃他的宿命,政府決心透過懲罰他來止住法國的傷痛。當他被宣判有罪的時刻,他的朋友上前安慰他,「以前也發生過陪審團罔顧司法公正的例子」。鏡頭帶到法庭後方掛著的畫像,朋友看著畫中釘在十字架上的耶穌,說道:「這就是一件無法翻案的例子」。(真神奇啊,法庭又不是教堂,掛張耶穌像好讓人家做文章,太做作了)。

往後,聯邦最高法院的立場開始有了明顯的改變。198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佛羅里達發生的錢德勒案中,維持了兩位警官的有罪判決,儘管該案在佛州審判期間,因為該州正在進行一年期的法庭攝影實驗計畫而有進行電視轉播。大概是法院也認為,大家應該已經習慣於面對鏡頭,而且新的攝影技術及影像革命也使得法庭攝影不再是個讓人分心的龐然巨物。

跟「辛普森秀」比起來,蘇珊.史密斯親手淹死一對子女的案件,似乎沒那麼轟動。但是當時美國的電視台可也是播放了史密斯謊報子女被綁架的消息,當時全國人民都被蒙在鼓裡,還發動大規模的協尋工作。最後史密斯的謊言還是被揭穿了。

由於案件的陪審員都是來自同一個人口只有一萬人的小鎮,承辦此案的霍華法官擔憂審判過程中鎮民隱私曝光,攝影機可能會成為陪審員另一個良心自責的來源,因此決定禁止所有的電視轉播。最後審判仍然順利進行,被告被判有罪。

1994年的辛普森案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案件,夠八卦,所以我也不想多談。該案之所以容許法庭攝影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被告的辯護律師也不反對。另一個意義是,公開審判也是公平審判的保證之一。「公開」意味著「所有的刑事審判均同時會受到公眾輿論的檢查,這樣的認知,有效的約束了可能的司法權濫用」(In re Oliver, 333 U.S. 257, 270(1948))。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相當於我的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John Brown曾經對於「媒體自由vs公平審判」這樣的二分法表示過憂心。的確,這兩者並不是必然衝突的,但是,辯證仍然還在進行之中。越來越多的州又開始開放法庭攝影。

辛普森案的承審法官伊藤意識到該案高度的公共性,因此決定開放法庭攝影,向全國觀眾公開審判過程,確實有助於澄清一些疑慮:沒有任何東西是被包庇或隱瞞的。這對於他能在此案中全身而退,實在有關鍵性的作用,儘管他又引發了一些新的爭議,讓贊成與反對兩派陣營的成員及主張,都發生了激烈的地殼變動。

不過,連德國這種講究專業法官的大陸法系國家,都開始高談「司法民主化」,講白話一點,就是要讓司法判決的過程及結果,能夠更加貼近人民的「法感情」。只是,如何避免落入「人民公審」及「法官獨斷」兩個極端,加上媒體本身的某種可操作性(別誤會,我不是要罵人),恐怕我們還是得在二分法之中繼續掙扎吧。

後記:

1.由於日前內政部對於犯罪嫌疑人戴頭套做了新規定,引發了一些討論。雖然我是局外人,但是心中似乎一直惦記著這個題目,因此一下筆就不由自主地朝著「司法與媒體」這方向走來。講故事的成份還是比說理的成份多的,大家就看看罷了。

2.有興趣的人,可以去參考《法庭上的攝影機-新聞自由與審判公平性》這本書。Marjorie Cohn及David Dow著,曾文亮、高忠義 譯,商周出版,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3.此外,美國國會出版的Congressional Quarterly’s Guide to the U.S. Supreme Court更是一本絕佳的參考書,幾乎所有美國憲法上相關的重要案例及領域都有精闢的介紹,只是我手上的版本是1989年的第二版,是該更新了,不過他們最新的版本好像也只到1997年的第三版。它最後的判決案例表Case Index,簡直就是一個寶庫。

4.要看殺人魔的,以後還是有文章。

圖片說明:O. J.應該不用介紹了吧!

台長: 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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