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5-04-02 14:35:26|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難道欲將連戰鋃鐺下獄?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所率國民黨訪問團與中共達成「十點共識」,民進黨指為「觸犯刑法私與外國訂約罪」、「違反兩岸條例簽署協議」。

任何政黨或個人若是違法,當然不可贊同,且應依法究辦;但是,在這個事件中,對於不能認定為違法的在野黨的政治作為,主政者只有願不願意接受或轉化為政府政策的選擇,不可妄作法庭外的司法審判。

此一爭議涉及了兩岸互動的法律規範,對於江丙坤訪問團及隨後可能的連戰訪問團,或未來其他可能發生的類似情事,皆應依法治原則評斷。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私與外國政府訂約罪,其前提是與「外國政府」訂約。唯依現行的憲法和法律,對岸的中國共產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非「外國」;因為憲法是「一中憲法」,且兩岸條例第二條明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也是貫徹一中的原則。

在動員戡亂終止之前,中共的法律定性是「叛亂團體」(但非外國),中華民國政府係主張以武力戡定內亂;至動員戡亂終止後,中共還是不是「叛亂團體」,卻在法律上並不明確,但政府放棄以武力平亂則是確定的。此外,政府既已開放兩岸交流,則個人或政黨與中共往來,只要不觸犯刑事法律,亦無任何責任可言。因此,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中國共產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法律上既非「外國」,即不能以刑法上的「私與外國訂約罪」來處罰此類事件。

再論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和團體都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和大陸地區任何機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九條之三,初犯罰鍰,再犯處刑。

問題在於:江丙坤訪問團所達成的「十點共識」,算不算是「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從十點共識的內容看來,若實際執行,肯定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卻皆非「政治議題」(例如,不涉邦聯、統一等議題)。何況,「十點共識」皆無具體辦法,亦即皆未涉公權力之實際執行;僅是一方或雙方善意之表達而已,並不符合「協議」之條件。倘若國民黨的訪問團進一步簽署了落實十點共識的「協議」,那恐怕就有違法之嫌;但如今只是反映一些意願,並未違法。何況,國民黨已表明,將這十點共識帶回來,政府願不願意照做,可由執政者去決定,亦無侵犯公權力之意圖。所以,江丙坤此行的所作所為並未違法,至於主政者要如何看待及因應此事,就純然是政治考慮了。

眼前就有一個淺顯的事例。今年春節包機案,就是在國民黨和中共有關方面談妥之後,民進黨政府接受了談判結果,並以政府立場具體推動執行。倘若主政者在包機案可以接受先由國民黨和中共談判、再由政府接手執行的模式,且從未挑剔謂國民黨談春節包機為違法;則如今在國民黨談出更多成果時,為何卻疾言厲色以對,豈不是器量太小?其實,在野黨談的十點共識,要不要進行下去或具體落實,政府仍然有主控權,甚至不妨就其中選擇執行;又何須全面地加以否定,或濫以錯誤的法律觀念進行政治性的謾罵,甚至以法辦為威脅,難道真的欲將連戰、江丙坤等鋃鐺下獄?

國民黨和共產黨談判,在形式上雖然很容易讓人想起過去的國共談判等等歷史;但如今中華民國已走向法治,一切依法辦理,多一談判管道只會使兩岸和平多一些機會,而再也不可能像過去一樣由國共談判就決定一切。對於這一點,中華民國的各黨派都應有自信才是。


聯合報 20050402

台長: 尚未設定
人氣(3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