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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3 22:42:04|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弱勢發聲與傳播公民權--從馬賴事件看台灣廣播政策的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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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發聲與傳播公民權
--從馬賴事件看台灣廣播政策的荒謬性

人是語言的動物,語言的使用便是一種行動,不但有其意圖,同時也蘊藏文化、歷史、權力等盤根錯結的各項關係。過去人們運用著與生俱來語言或非語言的符號體系進行互動與溝通,並呈現自我存在與族群關係的聯繫。當然,在各種權力因素的交錯下,做為基本人權、自我認同與群我互動的語言與符號,往往會受到結構性的限制。

傳播媒體所隱含的意義與語言的功能亦有相近之處,它不但是一種情感與思想的傳達工具,同時亦是一種自我存在的依據,特別在此資訊氾濫的世代,失去了傳播能力與傳播工具,就等於失去說話與表達的能力,甚至導致自我本質的喪失,並且將自我形象的詮釋權,拱手交於媒介強勢者的手中,而這樣的權力關係,亦會落入弱肉強食的惡性循環中。

因此,媒體與語言的使用是一種傳播行為,兩者皆有權力關係的本質,在社群認同與內部關係的維繫上,佔有支配性的重要地位,失去媒體權力者,不但會造成自我定義的喪失,同時也只能接受「被忽略」、「被定義」的宿命。

在馬賴的事件裡,我們再一次看到傳播權力不平等所造成的荒謬結果,不僅暴露了城鄉媒介(大眾媒體V.S地方媒體)資源分配的差距,也突顯了個人媒介(馬賴的V8與新聞稿)與大眾媒介(台視)的不對等關係,致使一位單純為了傳遞在地風災資訊的居民遭受無妄之災。如果,馬賴沒有透過其它媒體資源的協助,這個事件可能只能任由強勢者定義,並被社會忽略。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傳播是參與的過程、解放的力量,當然更具有賦權的意義。理想的參與形態必須強調人民的主體與主動性,並且打破優勢政經結構所造成的限制,透過參與,人民不但能在實踐過程自我解放、建立主體,並能建構參與性的民主環境。因此,傳播的參與者,不能單純地視為傳統的閱聽人,更應該是具備主動積極能力的傳播者,這樣的觀念不僅意味著人民僅有權擁有自己的傳播通道與社群進行互動,宣稱以民主為碁石的國家也必須在傳播政策上建立一個平等參與的環境。

九三年至今,新聞局已陸續公告十梯次的大、中、小功率電台的申請,依照新聞局八十九年廣電政策白皮書的記載,前八個梯次中,一至三梯次及第七梯次均開放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第四梯次開放調頻大功率廣播電台,第四、五梯次則首度開放社區教育功能的小功率廣播電台。第六梯次金馬調頻廣播電台開放案。第八梯次則開放於台北地區設立客語調頻中功率電台等。而第九梯次廣播頻率開放案中,除一般性電臺外,另依據特定族群居住分布情況,保留九個頻率規劃為「指定用途電臺」,供原住民語或客語電臺申設使用,第十本梯次開放案之頻率規劃皆為「指定用途電臺」。

從新聞局的廣播電台規劃來看,國家並非沒有重視弱勢社群的傳播需要,不過,一直要到第八梯次的申請案,原住民及客家族群才有機會得到特殊的經營保障。事實上,這樣的政策規劃及執照授予方式,對弱勢社群而言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媒體是勞力密集與資本密集的工業,經濟能力是決定媒體能否在市場立足的重要因素,新聞局的規劃方式,似乎是讓一般商業電台先瓜分版圖後,才讓「指定用途電臺」進入市場。然而,對媒體產業而言,「新近者」並不易打破既有的市場結構,因此,也造成目前廣播市場形成少數幾家財力雄厚經營者獨霸的現象。再者,依據廣播電台申請辦法的規定,經營中功率它的資本額為五千萬;為特定社群服務的小功率電台則為一百萬,然而,不論是五千萬或一百萬,對許多人而言,仍是一個高額的數字,日後的經營成本更是難以估算的金額。

媒體權力的分散與共享,將形成不同社群對話的可能。亦即打破現有媒體的權力生態,將最基本的「說話」權力,交還給不同背景與思想的社群手中,透過自己的麥克風來傳達自己的觀點,進而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並成為與國家機器及資本市場爭霸的重要工具。然而,傳播既是基本的權力,那麼權力的擁有與實踐就必須建立在平等與多元的基礎上,特別是既有結構的弱勢者更該受到尊重,讓人民得以參與媒介的運作,另一方面,也應更積極地正視公共領域中不同社群媒介使用能力的結構性落差,透過政策的參與和制定,予以差異性的保障。諸如台灣這種不重視社群差異及現實需要的傳播政策,表面上,雖然讓弱勢者有平等經營媒體的機會,實際上,人民的傳播權都往一次的遭到國家與資本的聯手踐踏。。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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