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3-19 13:00:20| 人氣79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雇主發放外勞薪資宣導書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除經外勞同意外,應將薪資確實給付外勞,不能將薪資交由(或匯給)仲介公司轉發外勞;亦不能自外勞薪資中代扣任何款項交付或匯款給仲介公司。

二、 依就業服務法令規定,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勞收存,並應覈實填寫,不能以不實之薪資表規避主管機關之查處。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廢止雇主聘僱外勞之許可。

三、 如外勞每月薪資係記入於同一薪資明細表者,應於每月發放薪資時請外勞提供其所收存之薪資明細表,並請勞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後,由雇主及外勞簽章,再交回外勞留存。如雇主須另存一份者,可參照上開方式請外勞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並由雇主及外勞簽章後,雇主自行留存。

四、 依本會發布之收費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僅可向外勞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90年11月9日以後取得入國簽證之外勞:仲介公司僅可向外勞收取服務費,第1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700元、第3年起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500元。

(二)90年11月8日以前取得入國簽證之外勞:仲介公司僅可向外勞收取服務費,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000元。

五、 另外勞健保費、勞保費、居留證費、健康檢查費等相關規費,應覈實收取。目前外勞以基本工資新台幣15,840元投保者,健保費每月為新台幣216元、勞保費為新台幣174元、居留證費為新台幣1,000元、健康檢查費約為1,200~2,000元(依醫院開具之收據覈實繳付)。

六、 依規定外勞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包含借款、安家費等)應載明於「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由勞工輸出國驗證。故仲介公司若以借款、安家費等理由向外勞收費者,應請仲介公司主動提供「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且若外勞亦書面同意雇主或仲介公司代為轉交「借款」、「安家費」等,其金額應與「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相符。無該切結書或與切結書規定不符者,仲介公司不得收取該等費用。

七、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例如前半年每月3,168元,半年後每月950元)。若經外勞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勞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勞,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

八、 仲介公司向外勞或雇主收取費用時,仲介公司應依規定掣給外勞或雇主收據。

九、 目前本會已規定禁止仲介公司代收「越南國稅」及「印尼保證金」:

(一)越南國稅(或服務費)(例如每月新台幣1,584元):

1.91年10月1日以後入境越南籍勞工:仲介公司不得代收越南國稅,故請雇主配合勿再代扣本項費用。

2.91年9月30日以前入境越南籍勞工:經越南仲介公司授權並經外勞同意者,台灣仲介公司可代收至外勞出境止,但收取後需將越南仲介公司出具之收據交給外勞。故雇主應請仲介公司提供越南仲介公司開具之收據,若仲介公司無法提供收據者,請雇主配合勿再代扣本項費用。

台長: 持志國際
人氣(797) | 回應(1)|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消費情報(網拍、網購、買賣)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