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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9 12:50:00| 人氣9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籍看護機場失聯 可直接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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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逃逸,雇主申請遞補條件將再放寬!未來外籍看護工於機場或收容場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不須經媒合本國看護工,就可直接申請外籍看護工。另方面,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逃逸超過六個月未尋獲,且雇主經媒合本國看護工,仍找不到合適本勞,就可申請外勞。
 至於遞補的聘僱許可期限,勞委會表示,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限為原則,所剩時間如不足六個月,則不予許可,但雇主仍可以新件重新辦理。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審查就業服務法部份修正條文。由於現行就業服務法條文實施已久,部份條文已不合時宜,勞委會在統整各界意見後,於今日提出修正該條文案。



外勞逃逸非雇主責任
勞委會應加強審核控管
根據現行規定,外籍看護工逃跑後,必須尋獲,雇主才可申請遞補。但台聯黨籍立委郭林勇、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認為,逃跑外勞尋獲率太低,再加上被照顧人確實有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需求,勞委會應加強審核,而不應該將外勞逃逸的責任要求雇主概括承受。
 勞委會表示,考量被照顧人以及家屬的照護需求,已著手修正就服法相關條文,放寬外籍看護工逃逸,雇主申請遞補的條件。根據勞委會所提修法版本,外籍看護工如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中心逃逸,逾三個月未尋獲,或於雇主家中逃跑,超過一年仍未遭緝捕,雇主就可申請遞補新外勞。且申請遞補前,雇主仍須依長期照護制度的流程,先行媒合本國看護工,如無合適人選,才可僱用外籍看護工。
 對此,立委砲轟勞委會「誠意不足」!國民黨籍立委江義雄表示,外勞於機場或收容處所發生行方不明情事,並無法歸責雇主,還要等三個月才可申請遞補,制度並不合理!如果外勞在雇主家中逃逸,考量病患的照護需求,也無法等待超過一年的時間。江義雄希望勞委會放寬認定,縮短等待遞補的時間。
外勞申請門檻嚴苛
申請遞補不應再媒合本勞
 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則強調,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者,都是必須全天照顧的重症病患,申請門檻已相當嚴苛,「如果申請遞補還需再媒合,難不成要等到被照顧人都往生了,勞委會才要給外勞嗎?」她說。
 勞委會今已就爭議的部份,與立委達成共識後通過,除放寬雇主申請遞補的時間外,針對外勞在機場或收容中心發生行蹤不明的雇主,不需透過長照中心媒合本國看護工,可直接提出申請外勞。
 這項條文今日完成審議,待立院三讀通過後,諮請總統公佈後實施。自公佈日起半年內的雇主,也可一併適用這項新規定。

台長: 持志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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