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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9 12:58:03| 人氣79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家庭看護遞補再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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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受聘僱之有效期間,發生行蹤不明情形,如不可歸責於雇主,則雇主可申請遞補,不再受罰。
勞委會考量外籍看護如發生行蹤不明,將影響被看護者生命身體安全,為因應雇主的照顧需求,修正實施「就業服務法」第58條,外勞如在入出境機場或是收容單位失蹤,原因與雇主無關,雇主可立即申請遞補;如果自雇主處所失蹤,雇主於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後,才能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
依據舊法,外籍勞工遣送旅費及收容期間所需費用,全部須由雇主負擔;現行外勞遞補解禁後,在該法修正生效前所聘外勞失蹤之雇主,可適用新規定。相關訊息請參考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15128&lno=58






台長: 持志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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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很不錯的分享~!
2020-02-22 19:40:0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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